通过查询全国各地的相关规定,整体来看,除四个直辖市外的省对欠费行为没有明确的催缴处理规定,主要还是一种民事行为,欠费人会被起诉追讨,网上已有相关例子。四个直辖市对停车欠费行为有明确规定,且纳入行政处罚范围,只有上海市对欠费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管理,具体如下:
一、北京市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
停车人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
三十日期满后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会在缴费期满后45天的补缴期限内进行两次催缴。
两次催缴仍未缴费的,区停车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在100元及以下的轻微违法行为,补缴欠费后不予行政处罚;
累计欠费金额300元(含)以下的,处100元罚款;
累计欠费金额3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的,处300元罚款;
累计欠费金额5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的,处500元罚款;
累计欠费金额800元以上的,处800元罚款。
发生的欠费行为按行政区单独计算,由停车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催缴和处罚。
停车人应及时通过APP或窗口,补缴所欠停车费并接受行政处罚。
停车人应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管理部门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二、天津市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停车人驶离停车位三十日期满未缴纳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停车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及时补缴欠费;
经催缴仍未缴纳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补缴,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上海市
依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上海市道路停车场管理规定》。
1.机动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及时催缴欠费并提供限时补缴服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2.机动车驾驶员累计欠费次数或者金额达到规定数量并经催缴仍未按照要求补缴的,会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个人征信。
四、重庆市
依据《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不按规定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