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广东东莞,男子赌博时为逃避公安从3楼坠下身亡,男子家人认为责任在赌场,遂将赌场、房东和参赌者共15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127万,赌场老板却说与己无关,只愿给予人道主义赔偿,房东则说自己完全不知情,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东莞第二法院,人物为化名)
汪灵颇有生意头脑,但赚的主要是偏门,事发前4个月,汪灵在住处以三公方式聚众赌博,每天花100-300元工资雇佣6人到赌场工作,负责揽客、发牌、望风等。
事发前一晚20时许,汪灵再次在302房间聚赌,曾龙等7人都参与其中,众人虽然低调,但人多眼杂难免引起关注,次日0时许,辅警在附近巡逻时,引起汪灵等人注意。
凌晨1时许,突然有人踢门,望风的大喊快走,众人马上收牌开门,汪灵看到有2个便衣堵在门口,大家一起往外面推,便衣则往里推。
里面的人见门出不去就往阳台跑,曾龙在逃跑过程中,不慎从302房间阳台坠楼,罗超大喊一声有人掉下去后,汪灵和赌场其他人员逃离现场。
后路人于2时1分拨打120,2时18分医生到达现场,发现曾龙无呼吸,瞳孔散大,证实已死亡,死亡原因为高空坠落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发病至死亡大概间隔1小时。
警方立案调查后,曾龙被定性为意外死亡,但汪灵等3人因犯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至15个月(罚金2000元-1万元),其他参赌人员均被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曾龙家人以侵权纠纷诉至法院,主张损失共计1587589元,要求汪灵和工作人员、房东、参赌人员共15人承担80%的连带责任即1270071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汪灵等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住处302室开设赌场,期间众人分工明确,有放风的、有发牌的、有揽客的,曾龙在赌场人员的招揽下参与赌博。
事发前一晚,曾龙又到该赌场赌博,次日凌晨1时许,由于放风人员大喊派出所,赌场内人员四下哄散,导致曾龙摔下1楼死亡,事发后众人均逃离现场,无人对曾龙进行施救。
汪灵等开设赌场者违法犯罪,导致曾龙在混乱中坠楼,是曾龙死亡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参赌人员也是赌场的组成部分,也是导致曾龙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
在曾龙坠楼后,上述人员均未对曾龙进行施救,未拨打110和120,而是全部各自逃散,均未尽到救助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2名房东对房子存在管理义务,案涉出租屋阳台没有装护栏,阳台围墙高度不符合安全标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责任。
汪灵辩称事发时自己在房间里,没有看到有人掉下去,便衣拍完照离开后,汪灵才从302房通过阳台回到303房,发现便衣离开才敢下楼查看,发现曾龙已死亡。
从听到有人踢门到汪灵下楼发现曾龙死亡,时间最多10分钟,汪灵下楼后便衣也已离开,故汪灵认为对死者死亡没有责任,但愿给予人道主义赔偿。
房东辩称,当时租房子给汪灵是用于居住,并不知道汪灵有其他用途,汪灵待人友善,出事前从未有人告诉房东302房间有聚赌情况,事后房东才知道。
且当时房东不在场,所以此事与其无关,房东也不认识曾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事后房东出于人道主义,还垫付3000元给死者家属处理后事。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相关各方是否承担责任,应从侵权行为4要件进行认定,即行为违法性、行为人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首先,汪灵平均一周开设2次赌场,时间为晚上至凌晨,也很隐蔽,没有证据证明2名房东明知汪灵在302房开设赌场,故房东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汪灵等开设赌场,曾龙等参与赌博,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且众人一起逃避警察抓捕,均具有行为违法性,且显然存在过错,曾龙坠楼死亡则是损害结果。
因此本案关键在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我国法律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根据一般人的观念,只须具备某一事实,即可导致损害结果。
换言之,某种原因在特定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断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在一般情形中,依照当时当地的社会观念普遍认为也能发生同样结果,才能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曾龙是因参与赌博在逃避抓捕过程中不慎坠楼身亡,依照社会共同经验,汪灵等人开设赌场及赌客参与赌博,正常后果是行为违法犯罪并受到相应制裁。
汪灵雇佣的望风人员为使参赌人员逃避抓捕而喊叫,正常的后果为曾龙等参赌人员拒捕逃跑,曾龙因逃跑而坠楼身亡,则是所有人难以预料的结果,即非正常后果。
也就是说,赌场经营者和参赌人员虽然有过错,但这种过错在通常情况下,不会提高曾龙死亡的风险,故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不过,汪灵10分钟后下楼查看,既未拨打电话求助,也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而死亡证明认定,曾龙发病至死亡大概间隔1小时。
故汪灵作为活动组织者,在曾龙坠楼后未及时送医救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综上,认定损失合计1319144元,汪灵承担15%责任即197872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