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从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多家供热企业因未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投诉被处罚。
2024年10月17日,青岛蓝海恒元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金茂湾一期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被罚5千元;
2024年10月21日,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在黄山路9号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被罚5千元;
2024年09月23日,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在金湖路街道金坛路32号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被罚5千元。
据悉,供热条例要求,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