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肖峰律师谈:17岁少女为50岁男子代孕事件立法的缺失

李肖峰律师 2025-03-26 15:41:12

3月24日,上官正义曝广州市一代孕机构案例:17岁未成年彝族女孩成代孕妈妈。此消息一出,引发全网关注。

文中提到,07年5月出生的17岁彝族女孩,为74年出生已50岁江西永新籍的男子,在2025年2月2日产下一对双胞胎。也就是说,女孩在植入胚胎时也仅16岁。希望相关部门予以关注。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早上看到此新闻甚为震惊,仔细了解了一下该案件。我来从法律视角聊一聊本案。

我认为首先代孕协议是无效的。有违《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代孕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的规定,另外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可处警告、罚款、甚至吊销执业资格。取卵、植入胚胎的行为还涉嫌非法行医罪。我认为相关法律对代孕行为的惩处力度还不够,国家应该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有针对的打击非法代孕,是否可以考虑增加相应罪名。

深圳警方的困惑正是法律体系对代孕行为规制不足导致的,我们一方面要求“依法行政”,一边是出现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有悖公序良俗的热点事件发生,无法依法打击。所以我呼吁增加相应罪名。

代孕机构代孕协议有悖公序良俗自始无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能涉嫌“非法行医罪”,客户龙某某虽不构成犯罪,但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等情节,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详细分析。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女孩父母的责任,首先可能被撤销监护权,刑事方面可能涉嫌的罪名有《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人罪,可能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最后不得不说刑法中缺乏针对代孕行为本身的罪名,警方只能通过非法行医、伪造证件等关联罪名追责,难以覆盖代孕全链条。法律漏洞与监管缺位是产业链存续的关键。未来需通过立法明确代孕的非法性,从源头遏制代孕需求,斩断利益链条,切实保护女性权益和社会伦理秩序。对于此事你怎么看?我们评论区见。我是李肖峰律师,欢迎关注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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