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马肉冒充驴肉!秦皇岛一餐馆被处罚!

追梦人的旅行箱 2024-12-19 22:14:33

近日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案件

一餐馆以马肉冒充驴肉进行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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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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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发区聚宁快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4年11月14日,本局接到检验报告后,指派两名执法人员为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对其位于秦皇岛开发区珠江道街道昌孟市场外两层4号一楼东侧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营者现场配合检查工作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并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资料。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及其检验结论予以认可,未提出异议。为进一步调查案情,经分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本局于2024年11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类型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类型属于小餐饮。2024年11月8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据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涉案线索通报内容,委托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招牌驴肉火烧”进行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2024年11月1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名称:马源性成分鉴定,计量单位:/,参考值: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检验依据:SN/T 3730.5-2013;驴源性成分鉴定,计量单位:/,参考值:检出,实测值:未检出(检出限:10mg/kg),检验依据:SN/T 3730.5-2013;猪源性成分鉴定,计量单位:/,参考值:不得检出,实测值:未检出(检出限:1%质量分数),检验依据:GB/T 38164-2019;问题项目:马源性成分鉴定、驴源性成分鉴定。

2024年11月7日,当事人由滦州市响嘡街道王方驴肉店购进“马肉”数量:9.285公斤,进货价格:56元/公斤,进货金额:520元。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14日期间,当事人将购进的该批次“马肉”经制作加工后冒充“熟驴肉”作为其加工“招牌驴肉火烧”的原料全部使用;未直接对其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销售;共加工“招牌驴肉火烧”数量:100个,并已全部售出,无库存;销售价格:14.9元/个。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该批次“招牌驴肉火烧”的货值金额:1490元,违法所得:1490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招牌驴肉火烧”未能召回。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马肉”的供货者滦县响嘡李三驴肉作坊、滦州市响嘡街道王方驴肉店营业执照、供货凭证以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相关的证明资料;说明了其进货来源。

另查明,2024年7月8日,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与在驴肉中掺杂马肉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受到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市监处罚[2024]1039号)。截止到目前,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经营者签字盖章确认的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经营者自然人身份信息等相关事项。

2. 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涉案线索通报一份;证明了本案的案件来源等相关事项。

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七份;对当事人经营者所做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整改报告、食品召回公告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以马肉冒充驴肉作为食品原料经营食品的违法事实、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相关事项。

4.对当事人下达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了对当事人所经营的“招牌驴肉火烧”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以及该批次食品存在以马肉冒充驴肉作为食品原料的真实性等相关事项。

5. 当事人提供的采购该批次“马肉”的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供货凭证以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采购该批次“马肉”进货渠道等相关事项。

6.当事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市监处罚[2024]1039号)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等相关事项。

2024年11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市监罚告[2024]1094号),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属于以马肉冒充驴肉作为食品原料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以马肉冒充驴肉作为食品原料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自2024年7月8日来,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经综合考量给予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综上,对当事人以马肉冒充驴肉作为食品原料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玖拾元整(149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玖拾元整(154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账户名称:秦皇岛市财政局,账号:634013010000002150);罚没许可证正本编号:07000005,副本编号:07000005-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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