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今年30岁,还没有结婚,连女朋友都没有谈过,是一个机械厂的电焊工人,因为手艺不错,所以每个月挣得工资非常可观。
说起小李不结婚的原因也有点可笑,只因为小李自己喜欢嫖娼,三天两头去一次,如果有特别喜欢的看上眼的卖淫女,就直接来个包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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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最近在某聊天软件上认识了号称是大学生的阿如(女,22岁)。两人开始进行了一次200元的性交易,完事后小李还有些意犹未尽,于是两人约定周末来一次包夜,价格1000元,约定发生性关系次数最多3次。
等到了周末,在一家酒店里,小李和阿如夜里一共发生了三次性关系,阿如事后感到自己很累,反正次数也已经够了就想要睡觉休息,小李却不依不饶,心里想既然天还没亮不如多占个便宜,于是不顾阿如反抗,强行与阿如发生了第四次性关系。
阿如心想既然约定的次数已经用完,你又用强,心里实在气不过,于是就报警告小李强奸自己。小李就拿出了自己和阿如的聊天记录,气愤的说道:我们已经说好了包夜,再说了我这只能算是嫖娼而已,怎么会是强奸呢?
后来警方经过仔细调查讨论,首先认为小李和阿如的包夜协议是无效的,金钱和性关系进行交换的卖淫嫖娼行为不但是违法行为,同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小李和阿如的包夜协议就属于嫖娼,这种行为不但违法,而且还违背公序良俗,是合同法52条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一,所以二人的协议无效。
第二小李第4次和阿如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李第4次和阿如发生性关系,手段明显是强迫,其违背了阿如的意志,更是侵害了阿如的性的自主决定权。所以小李构成强奸罪。但是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特殊性,阿如对于强奸罪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对小李从轻处罚。
明月后记很多人认为“黄,赌,毒”里面“黄”是对人们危害最轻的,甚至在开全国人大的时候还有代表呼吁卖淫合法化。
其实不然,“黄”并不是大家想的那么简单,否则也不会列入三大害里。
假设卖淫合法化,就会出现拐卖妇女儿童、非法拘禁、强奸等一系列案件的发生。
其次,夫妻之间也会发生矛盾,从而引发家庭暴力、伤人、杀人案件。这也会成为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再有就是青少年,在这种环境下,早熟等一系列问题会出现。还有可能根据性传播的疾病,毕竟不是什么人都有安全意识。
综上所述,国家根本不仅不会视卖淫嫖娼合法,而且会严厉的打击这种行为。
最后奉劝那些爱嫖娼的男人们,为了自己的身体和家人的脸面,还是别出去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