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法治日报】
“熊孩子”充值网络游戏、直播打赏等事件频发,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给家庭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未成年人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充值网络游戏,其监护人可请求退款,但是需提供证据证明充值消费行为确系未成年人操作。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未成年人充值网络游戏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认为原告举示证据不足以证明充值行为系7岁儿童所为,且游戏和消费习惯更符合成年人特征,遂驳回原告要求某游戏公司返还充值款项的诉讼请求。
原告孙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孙某诉称,2024年1月以来,其7岁的儿子孙某某使用其手机登录并参与某款网络游戏,且陆续通过其银行账户在游戏内进行多次充值,共计金额2116元。孙某认为,其子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定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要求被告某游戏公司返还游戏充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的行为需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但本案原告方所举示的证据难以证明7岁的孙某某独立进行了游戏操作和充值。经审查证据发现,案涉六笔网络游戏充值中,三笔大额充值均发生于0点左右,且玩家并非偶然充值一次消费一次,而是将充值金额积累后用于购买游戏道具;另外,玩家登录游戏的IP地址在内蒙古、北京、陕西、山西等多地出现,游戏习惯更符合成年人的行为特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向红梅 尚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