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选股东,比选伴侣更难!资深律师:一不小心就会惹祸上身

坤哥说风云 2024-10-28 20:44:47

【导语】做生意选择股东,要比选择伴侣更慎重!因为再小的股东,都能够搞垮老板,搞垮企业,然而,很多老板却浑然不觉问题的重要性。

大家好,我是沈志坤,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专业是经济法专业,毕业以后很多年都在浙大教书,并且我是个资深的律师,我常年办的是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

投资投的是人品

曾有一位总裁向我咨询其公司成立的一些事项,包括请我审阅公司章程和合同。

在审阅过程中,我发现该项目前景良好,因此向他询问是否需要资金支持。他告诉我资金情况尚可。于是,我提出可以投资500万元。他认为这笔金额过高,并表示不希望我因此成为控股股东,理由是他不希望让我在投资后主导公司的决策。

这让我深刻感受到“教会徒弟饿死师父”的道理,他运用我对他的指导反过来制约了我。

我建议他金额低一些,他提议我的投资为100万元,其余1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由我借给他,我表示同意并转账给他。

然而,整整六年间,我没有看到任何财务报表,无法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反而发现他在不断扩大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这反映出某种状况。

为了让我意识到公司并没有盈利,他甚至购置了豪车与我见面,特意提前两公里停车,然后步行前来拜访。

对此,我想强调的是,投资不仅是资金的投入,更是对人的投资。在建立合作关系和寻找伙伴时,务必要注重人品,因为诚信与品德是判断一切的重要标准。

各位,我在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经历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道德素养较低的合作伙伴。

因此,我必须思考,是否应该继续与这样的合作关系发展?难道每次见面就要听对方诉说公司面临破产的困境吗?我心中清楚,对方的真实情况已经在我脑海中有了判断。

与众多高管交谈的经验让我能够在短时间内识别出他们的诚信与能力。有些高管在自我介绍时,我已经能察觉到他们可能隐藏的真相。如今,借助手机和各类查询工具,我更能够快速验证对方的信息。

在此,我曾考虑对一位合作伙伴进行财务审计,但最终选择了放手。

他是我曾教过的学生,出于对师生关系的尊重,我决定不把事情闹大。我与他说,不如将200万元偿还给我,企业的未来与我已无关。

当他听到这个提议时露出的欣喜表情,反而让我意识到他的企业状况可能在向好发展。因此,我立即要求他履行承诺,只需把钱还给我,我便不再追究。

小股东大权力

通过这些经历,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小股东,完全有能力在必要时刻对对方造成影响。

接下来,我将与大家分享更多的经验和教训。

根据法律原则,任何向公司投资的股东,无论投资金额大小,均享有了解公司基本情况的权利,这一权利被称为股东知情权。

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了重要的修订,虽然表面看起来微小,但实际上具有深远的影响。

根据新规定,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被赋予了两个具体的动作:查阅和复制。这意味着股东不仅可以查阅诸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重要文件,还可以对这些文件进行复制。

这一规定的实施意味着公司内部信息的透明度大幅提升,基本上没有秘密可言。

值得一提的是,旧版公司法并未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权利,而这一新规定则填补了这一空白,进一步增强了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因此,这一修改对股东而言是极为重要的。

股东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增强

做过财务的人,肯定都知道会计凭证的含义。我们知道,在公司运作中,原始凭证是至关重要的基础。

根据旧公司法,股东无法查阅会计凭证,而根据新公司法,股东对此有了更大的知情权。这一变化对我们来说意味着什么呢?

查阅会计凭证不仅能够揭露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贿赂及逃税等问题,还能够成为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手段。特别是小股东,他们通过行使知情权来确保自身利益,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对抗。

因此,我想提醒在座的各位,尤其是大股东要对这种情况予以重视。自7月1日起,小股东有权要求查阅会计凭证,老板们准备如何应对这一变化?

知情权

在进行文档查阅时,请注意不要过于关注“正当目的”这一问题。据统计,在法院处理的案件中,仅有极少数情况会拒绝查阅,大多数情况下查阅申请都会被批准。

那么,什么算作不正当目的呢?

我曾亲身经历过类似情况:作为小股东,我向法院申请查阅公司的账务,然而法院却判定我不具备查询的资格,原因在于我在另一家公司作为大股东,通过利用股东的知情权意图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以便制定相应的竞争策略。

法院因此认定该请求的目的不正当,最终拒绝了我的查阅申请。

一般而言,大多数查阅请求都会被支持,但如果法院决定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对方,则需要根据法律程序谨慎应对。值得信赖的是,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列宁曾指出,法律的背后往往伴随着警察、监狱和军队。所以,法律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强制性,可能会导致他人财产的没收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这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力量。

在此之后,我想提醒大家,会计凭证仅限于查阅而不可复制。

此外,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相关信息,以行使其知情权。同时,股东可以委托律师或会计师来代为行使这一权利。

因此,同学们请务必保持警惕,假如某天我代表其他同学来查阅你的账目,你是否考虑过可能产生的后果?

对此,我们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确保账务规范;二是在记账时始终考虑股东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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