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三定”八十年代初划定自留山证中四至为准办证吗?
问:关于不动产登记林木林地1981年政策5个人份自留山证中使用面积7.5亩,山场经营管理实积面超岀7.5亩林业“三定”八十年代初划定自留山证中四至为准办证吗?
福建省自然资源局信箱回复(20180817):根据林业“三定”划定自留山的政策规定,自留山的面积一般占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山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至十五,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在此基础上,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均分山场面积。因此,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自留山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自留山证或者林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对于超出部分的经营山场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依法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分别申请不动产登记。感谢您对国土资源事业的关心。
2018-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