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县新圪崂煤矿刘矿长、张矿长,带班时间不够!补罚!

从霜谈地 2024-08-18 02:33:53
神木县新圪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 : 1.53206综采工作面采用注氮防灭火措施,在注氮期间,工作面两隅角未采取堵漏措施 ;2.《神木县新圪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规定除矿长外其他矿领导每月带班不小于10次,查询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发现:2024年6月机电矿长刘昆明带班8次,生产矿长张昆带班5次;7月份生产矿长张昆带班7次; 3.2024年8月6日现场检查时,矿井回风大巷1100m处安设的风速传感器读数为2.55m/s,现场测量实际风速为4.08m/s,风速传感器显示数值与实测值对比,超过说明书规定的误差值; 4.53206运输顺槽带式输送机机头有一个托辊磨损断裂,煤矿未定期检查维修托辊; 5.井下中央水泵房防火门处信号电缆穿过墙壁部分未用套管保护; 6.2024年7月1日至今,矿井未对53206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109#皮带架处低压电缆接线盒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和记录; 7.矿井地面压风机房2台空气压缩机散热器渗油严重,煤矿未定期检查维修设备; 8.矿井副平硐20m处2根入井电缆遭受淋水,未采取防护措施; 9.53206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96-98#皮带架处,巷道顶板破碎,有活矸及离层现象,未加强支护; 10.53206综采工作面4#液压支架初撑力为22MPa,未达到《53206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24MPa。 以上隐患分别违法相关法律: 1.《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一条; 2.《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 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9.《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10.《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分别依据相关法律,作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警告。 神木县新圪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03月04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花墩沟村,法定代表人为郭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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