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看个例子,当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给员工发送《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
您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x年x月x日到期结束,我司拟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年限至x年x月x日。
员工收到后,同意合同的内容,但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之后公司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
因公司通知你后你未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你的最后工作日期为x年x月x日,故到期后合同终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你将与公司再无劳动关系,请提前在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公司终止合法吗?
我们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中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如果员工满足这些条件,那么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如果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纪或不胜任工作等情形,公司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
反之如果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并不是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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