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女孩在玉米地遭十人围殴!9月13日,网上流传出一段视频:一名女孩在玉米地中遭数十个未成年男生殴打,过程中女孩被多拳打脚踢,旁边还有人专门在拍视频,看的让人愤怒。
警方调查证实:事件发生于9月11日下午,山东聊城,临清市魏湾镇,16岁男生张某某等十名未成年人与被害人、12岁的女生穆某某发生争执,将其带至村南某处玉米地进行殴打,并拍摄视频传到网上。
目前,所有涉案人员均已到案,张某某被刑事拘留;另两名年满14的男生刘某、冯某被处以治安处罚,其他人员被责令监护人加强管教。
时间性质非常恶劣,特别是视频传播网上,看了暴力的过程,再联想到这只是一群十来岁的孩子暴力一名比自己小或者差不多大的小女孩,不禁让人后怕:这群孩子是出了什么问题才如此没有了“人性”?
一、事件的定性:
从违法犯罪人的行为过程看,是采取暴力殴打的方式伤害女孩,表面看是故意伤害他人。
但我们从这些打人者的主观来分析,他们虽然是因为孩子之间的小矛盾引起,可这些孩子更多的是逞强好胜,以欺负弱小为乐,特别是专门拍视频传播,可见这些人的主观更多是“逞威风,无事生非”。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因日常生活偶发矛盾纠纷,借故随意殴打他人,按寻衅滋事处理。
因此,从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来分析,殴打他人只是其寻衅滋事的手段,属于是无辜随意殴打他人。故而应定性寻衅滋事,而不是故意伤害。
二、责任追究:
1、既然这些人的行为定义为寻衅滋事,而其情节已经达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特别是网络传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按照《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寻衅滋事“情节恶劣”之一的表现就是:随意殴打未成年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因此,这些人的情节已经达到刑事追责的程度。
按照《刑法》二百九十三条: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但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六周岁,所以虽然打人的有十人,但仅有张某某一人年满十六周岁。所以只能对他一个人追究刑事责任。
并且因为他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具体量刑时,也会从轻减轻处罚。
3、而对于年满十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两人刘某、冯某,虽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已经达到了治安处罚的责任年龄。警方故而对两人做出治安处罚。
对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六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五日到十日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至十五日拘留。
4、而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剩余人员,因为年龄问题,不能施加相应的处罚。但是可以责令监护人加强监管,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专门矫治。
三、赔偿问题:
出了对是好人员进行法律的惩罚,对于女孩造成的身心损害,被害人有权依法请求侵权赔偿。
首先是造成的身体损害的医药费等赔偿,这个根据医院的治疗、检查费用清单,可完全要求侵权人承担。
其次,虽然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涉及心理损害,可要求赔偿相应的治疗费用。
因为刑事犯罪侵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暴力犯罪事件本身对被害人心理造成了创伤,如需要专门心理治疗,这个治疗费用属于医疗费用的范畴,可要求赔偿。
当然,因为侵权行为人都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本身无力承担赔偿。《民法典》则规定了,监护人监护不力,导致未成年被监护人侵权的,由监护人代替赔偿。
四、问题反思:
未成年人暴力、校园霸凌频发,问题到底出在哪?为什么这些小小年纪的孩子变得如此冷漠,缺乏人性?
一方面是家庭教育的缺失,特别是农村留守的孩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人生观形成的初期,没有得到很好的教育塑造。
二方面是学校教育不足,重成绩,轻德育,导致了或很多孩子在三观上出现了偏差。
三方面是法律教育到位,对未成年人法律宣传、法律惩戒等效果缺失。导致了孩子缺少法律敬畏。
所以,未成年人问题是社会的大问题,需要引起全方位的重视和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