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52岁男子沈某通过某交友软件结识了失足女小熙,两人在网上聊得很投缘。沈某承诺给小熙3000元,两人达成了卖淫嫖娼协议。
随后,小熙便来到了沈某预先订好的酒店,两人见面后随即便发生了关系,事后,当小熙索要沈某事先承诺的3000元时,沈某却耍起了无赖,坚决不肯支付。
两人为此发生了激烈争吵,最后,沈某不顾小熙的阻拦,强行离开了酒店。在此过程中,由于小熙阻挠沈某离开,遭到了沈某殴打,导致受了轻伤。
沈某离开后,小熙越想越生气,于是她便谎称自己遭到了强奸,选择了报警。随后沈某被警方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52岁男子沈某嫖娼后,拒绝付钱,还殴打了小熙,是否构成犯罪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1、沈某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沈某与小熙发生关系时,小熙属于自愿。沈某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也没有必要使用这些手段强行与小熙发生关系。因此,沈某不构成强奸罪。
2、沈某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有些违法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了某些欺骗手段,但因其侵犯的对象不是公私财物,不构成诈骗罪,例如骗色行为。
本案中,沈某承诺给小熙3000元,小熙信以为真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沈某却耍赖不给钱。沈某的这种行为明显属于骗色行为,他并没有骗取小熙的财物,因而并不构成诈骗罪。
3、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沈某在强行离开酒店的过程中,对小熙实施了殴打,属于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小熙因此受了轻伤,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因此,沈某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沈某殴打小熙致使其受了轻伤,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沈某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了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沈某与小熙通过某交友软件结识,之前并不认识,属于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沈某事先承诺给小熙3000元,两人发生关系明显属于以金钱为媒介。因此,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嫖娼。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了价格,但发生关系后,尚未给予金钱财物的,也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本案中,沈某与小熙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沈某承诺给小熙3000元,双方已经谈好了价格,发生关系后,沈某虽然耍赖不给钱,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也足以被认定为嫖娼。
卖淫嫖娼,一般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卖淫嫖娼的、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沈某的嫖娼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之列,因此会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因卖淫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警方会依法通知当事人家属,这既是警方办法的法定程序,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家属的知情权。
本案中,沈某因嫖娼被抓,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话,警方会依法通知其家属。
另外,本案中,小熙与沈某进行卖淫嫖娼交易后,因为沈某拒绝给钱,便谎称自己遭到了强奸报了警。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小熙的行为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在此,本文不再予以赘述。
最后,大家对于本案,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