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一起涉及校园纠纷的二审案件,一名小学生将他就读的学校告上了法庭。
2022年9月,甲同学刚入学,是一名一年级新生。事发当天,甲同学用其他同学名牌上的曲别针,扎到了一名同学的头顶和左眼角,还咬了其他同学。

教师惩戒权的边界在哪?
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明确,中小学教师可行使多种教育惩戒手段,同时也为惩戒权划出了“禁区”“红线”,赋予了学生、家长申诉的权利。 那么哪些属于超出正当限度的非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石煜介绍: 第一是体罚。它是直接采取击打、扎等形式,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以及身体肉体痛苦。变相体罚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比如让学生超出必要限度的时间、长时间的罚站,反复进行抄写,或者是采取刻意孤立等形式,造成学生的身体和心理的伤害。 还有一种是辱骂或者采取贬损人格、贬低人格尊严的语言,来对学生的名誉、荣誉造成侵害的语言类的行为。 以上都属于体罚或者是变相体罚等非正当教育惩戒措施。学生校内受伤
责任如何判定? 12周岁的赵小某是某学校六年级的学生,一天放学后,赵小某在学校不慎从台阶上摔下,牙齿磕在平台墙面导致折断。老师发现后赶忙联系了其家长,并陪同家长一起将赵小某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 经过医生诊断,赵小某的牙齿受损、嘴唇挫伤擦伤,门诊治疗及复查后,医嘱建议为,18周岁后对牙桩冠进行修复。家长认为,赵小某的伤是在校期间造成的,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学校承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万元。
学校在什么情况下要担责
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通过案例的判决可以看出,学校并不是只要学生受伤就一定担责。那么学校在什么情况下要担责,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责任判定的标准又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介绍,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判断学校担责与否的重要标准。通常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看事前预防的严密性,是否进行了常态化的安全教育,是否制定了一些规范性的文件,监控是否覆盖了重点区域,安保人员是否符合标准。 二是事中处理的合理性,包括学校是否及时介入,处理是否合理。 三是事后应对机制的完备性,是否对受害者进行了送医救治,是否进行了安抚疏导。 在实际生活中,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很多家长不管学校有没有过错,都会要求赔偿。很多学校害怕出事,担心承担责任,就减少了课外和体育活动。 法官表示,如果教育机构已经在安全防范、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承担侵权责任,保障和支持学校开展正常的教学管理活动。 编辑 | 薛加怡 责编 | 赵宁宁 主编 | 杨公元 监审 | 宋锦峰 来源 | 央视新闻客户端 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