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利3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等5人被抓获

闽南网 2024-08-10 10:10:21

公民个人信息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

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

然而,一些MCN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

非法购买个人自媒体账号

开展内容策划、宣传推广等

以网络流量获取非法利益

近期,江西赣州信丰警方成功侦破

MCN机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日前

赣州市信丰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在工作中发现

辖区内有9家MCN机构存在违法行为

(MCN机构是指帮助签约达人

进行内容持续输出和变现的公司)

信丰警方高度重视

立即组织警力对9家MCN机构

开展分析研判工作

经分析民警发现

上述9家MCN机构通过非法途径购买

已实名认证的自媒体账号用于公司经营

这些实名认证的自媒体账号

直接关联个人身份信息

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在掌握到充足的犯罪证据及成员构架后

网安大队民警火速出击

将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等5人抓获归案

经查

2024年2月至6月

刘某、陈某等5人陆续出资

先后在信丰县成立了9家自媒体MCN机构

通过网络非法购买大量

已实名认证的自媒体账号

后通过管理和使用这些账号

在某网络平台上搬运文章获得流量

来赚取收益

共计非法获利30余万元

目前

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等5人

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已被信丰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要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提高安全意识

不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

同时也告诫不法分子

公民个人信息受国家法律保护

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是违法犯罪行为

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江西公安、信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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