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报警却被发现是同案犯,获刑!

闽南网 2024-09-10 08:51:02

快递公司经理向公安机关报案

快递员下单了800多笔虚假订单

骗取运费360余万元

随着侦查的深入

承办检察官却发现报案的经理

竟也是同案犯

……

快递公司经理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快递员骗了公司360余万元运费。然而,随着侦查的深入,承办检察官发现,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快递公司经理竟也是同案犯,还牵出了外包车队负责人、托运公司员工等共犯。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荆某、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800多笔虚假订单

2022年7月16日,青岛高新区某快递公司(以下简称“A快递公司”)经理荆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员工任某以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名义下单了800多笔虚假整车订单,将本该由厢式货车运输的药品改成由13米大货车运输,骗取A快递公司运费360余万元。

侦查机关了解到,A快递公司会计账上显示B公司欠运费360余万元,但在正常业务下,B公司的运费仅约20万元。由于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任某经办业务导致A快递公司遭受运费损失,侦查机关遂督促任某说明情况,但任某一直语焉不详,而后失联。2023年4月3日,任某被抓获归案。

因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侦查机关邀请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侦查。承办检察官发现,A快递公司承运B公司药品的流程一般是B公司下单后,由驻B公司的快递员任某打包、发货,并由A快递公司外包的车队负责运输,B公司每月向A快递公司支付运费。因外包车队要求运费日结,而A快递公司的会计周期较长,所以A快递公司委托了4家垫资公司向外包车队垫付运费,之后,A快递公司再按月向垫资公司支付费用。

由于药品通常都是小件,正常情况下,B公司的药品都是与其他货物一起由厢式货车运送。然而,A快递公司的整车管理系统上显示,这800多笔B公司的虚假订单都是由13米长的大货车单独跨省运输的,而这些订单的经办人都是任某。

仔细调查运输流程后,承办检察官发现了更多疑点:A快递公司和B公司每月都会对账,如果运费出现异常,立即就会被发现,但这800多笔虚假订单的时间跨度长达10个月;垫资公司向个体车队的司机支付运费时必须查看行车轨迹,没有行车轨迹不会付款,既然是虚假订单,又怎么会有行车轨迹呢;任某只是一个快递员,平时负责在B公司打包、发货,并且只能查看公司整车管理系统情况,根本没有下单权限,这800多笔整车订单真是他下的吗?

带着这些疑问,办案组多次讯问任某,经过释法说理,任某终于供述了犯罪事实。

里外串通侵吞运费

原来,任某和B公司分管物流工作的经理杨某、外包车队负责人吕某商议,打算合伙骗A快递公司的运费。吕某以前曾是A快递公司的员工,他向之前的同事要来了有下单整车订单权限的账号,以B公司的名义虚假下单。由于吕某自己有车队,他便让车队司机在运货时多带几部手机,伪造行车轨迹,骗取垫资公司运费。运费到手后,吕某自己留下一部分,将剩余部分交给杨某,再由杨某以B公司的名义支付给A快递公司。

此外,杨某还负责修改A快递公司与B公司的对账单。他利用职务之便,一方面虚增B公司支付给A快递公司的运费,堵上截留运费的窟窿;另一方面将订单中的车型由大车修改为小车,防止被B公司发现。

2023年5月11日,城阳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任某批捕。同时,公安机关全力抓捕了吕某、杨某。

到案后,吕某辩解称虚假订单不是自己下的,B公司的药品是单独运输的,运费高是正常的。杨某也辩解说,自己不清楚下虚假整车订单的事情,任某只说让他帮忙以B公司的名义向A快递公司转账来提升业绩。

针对二人的辩解,承办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通过询问吕某车队的多名下属,证实吕某指使员工登录A快递公司整车管理系统,在没有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B公司的名义下虚假整车订单,并指使司机伪造行车轨迹,骗取运费。杨某下属的证言也证实其确实曾指使下属修改过A快递公司与B公司的对账单。

四人均因职务侵占获刑

面对证据,吕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与此同时,吕某还供述,自己下虚假订单后因担心业务量异常会被A快递公司发现,便找到A快递公司经理荆某里应外合,让荆某帮忙应付上级调查。一段时间后,由于截留的运费过多,杨某在对账单上虚增的运费已不足以堵上截留运费的窟窿,A快递公司发现了运费异常,与B公司核对后找到了在B公司驻厂的任某。为了逃脱罪责,吕某和荆某便打算将一切责任都推到任某身上,于是,荆某来到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吕某提供的这一线索,城阳区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对荆某立案侦查。荆某到案后承认了伙同吕某骗取运费的事实。2023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城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A快递公司的经济损失共计360余万元,根据银行流水数额查证,吕某非法获利200余万元,任某非法获利100余万元。因荆某和杨某系通过提现的方式,从吕某和任某处获得钱款,实际非法获利数额难以全部查实。其中,荆某可查证的非法获利数额为10万元,杨某可查证的非法获利数额为6万元。

今年1月30日,城阳区检察院以吕某等4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经考虑4名被告人的退赃情节,近日,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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