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酒驾危害的不仅是自己,更是公共安全

旋在包头 2024-04-12 03:04:39

他酒后打我,还抢我的车。

当时,酒精上脑真的对不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已于2023年12月28日施行,适应了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统一了执法司法标准。《意见》中详细列明了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也列明了一些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酒后的行为不可知,醉酒驾驶不仅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近期

青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2023年8月某日20时50分许

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乘坐出租车回家

在经过某路口红绿灯停车等待时

陈某某对出租车司机王某某

进行辱骂、殴打

王某某为躲避陈某某的殴打被迫下车

陈某某围着出租车继续追赶王某某

在追赶过程中陈某某走到驾驶位

驾驶该出租车离开现场

陈某某驾驶该出租车先后途径五条道路,在驾驶期间多次发生超速、逆行等违法行为并与围栏、其他车辆发生多次碰撞,在发生碰撞事故后逃逸现场继续行驶,直至车辆故障无法移动。21时19分许,民警将其控制,经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39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酒后驾车具有危险性,在醉酒后强行驾驶出租车,后逆行、超速、闯红灯,陆续造成四辆车受损交通事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仍继续驾驶逃离现场,直到被控制,被害人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喝酒不开车”

已经逐渐成为大家的共识

全社会已经形成良好的安全驾车意识

但仍有一些喜爱喝酒人

放任自己的酒后行为

本案中陈某某有工作有家庭,因为此事已经被单位开除,家庭受到影响。其在醉酒后驾车的16分钟内,多次与其他车辆、护栏相撞,且两次险些撞到行人,其行为对公共安全产生了危害。

法院提醒广大群众:

喝酒与开车不可兼得

切勿存在侥幸心理

要坚决杜绝酒驾醉驾

珍爱生命、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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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在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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