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邯郸初中生遭三名同学杀害埋尸”案件,终于迎来宣判结果。
三名凶手,一个被判无期,一个被判十二年,一个不予刑事处罚,无一死刑的结果在网上掀起热议,却也早在意料之中,刑法第49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为何三名凶手的量刑会各有不同?尤其是其中一名凶手还不予刑事处罚,法院也给出了明确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主犯张某某和李某,与被害者小光是同班同学且存在矛盾,经张某某提议,两人多次密谋杀害小光后,平分小光的钱财,小光手机里共有191元。
孩子身上那种盲目且不讲逻辑的恶,在他们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只因为有矛盾就萌生出害人谋财的恶念,哪怕他们明知小光的身上其实并不会有太多钱,不过百十块钱。
主犯张某某选定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作案准备,然后将小光从家里骗出,骑电动车载着小光前往废弃的蔬菜大棚。
途中,在张某某的授意之下,李某将两人欲杀害小光一事告诉另一名凶手马某某,马某某没有觉得害怕惶恐,相伴相行,四人一同抵达废弃的蔬菜大棚。
进入蔬菜大棚后,张某某首先用铁锹动手,李某帮他控制住小光,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张某某和李某共同致小光死亡后,又将尸体掩埋,随后,三名凶手骑车逃离现场。
逃离期间也没忘了分赃。
主犯张某某将小光手里的191元转给自己,然后与李某平分钱财,又取出手机卡指使马某某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作案手段狠戾老道,作案思路清晰冷静。
很难想象,主犯张某某只有13岁。
案发后,主犯张某某和李某面对问询拒不承认作案事实,被学校老师评价学习成绩较好的马某某率先交代作案事实,并指引警方找到埋尸现场,案件告破。
因此,主犯张某某和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符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未成年刑事追责条件,两人都是13岁,已年满12周岁,依照法律规定,需承担刑事责任。
幸亏两人都已经13岁,而不是12周岁以下。
提议作案行为并纠集他人参与的张某某,被视为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被判无期徒刑,积极参与的李某也被视为主犯,但罪责轻于张某某,因此被判十二年有期徒刑。
而离开案发现场的马某某,则因为没有参与犯罪预谋,没有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依照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不予刑事处罚,只需接受专门的矫治教育。
是未成年保护法救了他,如果马某某不是未成年,而是一名成年人,凭借他跟随主犯张某和李某前往案发现场,以及帮助毁灭小光的手机卡的共同犯罪行为,必然会被判刑。
两名主犯也同样如此。
如果他们不是13岁的未成年人,而是已经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大概率主犯张某某是死刑,第二主犯李某是死缓或者无期徒刑。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比照成年人犯罪给予从宽处罚,无论大家对这个结果满意与否,这个判决结果必然是反复研究并且请示报告过的,也是有法可依于法有据的,二审也不可能再改判。
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杀人偿命”的理论在未成年人身上行不通,这是很多国家刑事司法的通例,也是我国刑法文明的标志之一。
有利自然也会有弊。
利的是考虑到了未成年人心智未完全成熟,理性不够健全的特殊性和可塑性,不仅想要惩罚犯罪,更想兼顾预防犯罪和引导正途,避免直接“一棍子打死毁其终生”。
弊端则是有些天生的小恶魔所释放出来的恶意早已超脱“一时冲动”、“年轻不懂事犯了错”的常规范畴,行为手段残忍恶劣到令成年人都深感发指,却依然凭借未成年身份被从宽处罚。
甚至相比较之下,被害的同龄受害者所承担的伤害和代价更大,被害的小光永远沉眠在了地底,加害他的同龄凶手却依然能在高墙里苟活,且依然有出来重新生活的机会。
家属的心情,注定沉重无比。
这起全网瞩目的案件值得法界思考借鉴国外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当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恶劣到让公众都为之发指,就把自然年龄差的部分补上,视为成年人去追究刑事责任。
有句话说:
每个圣人都有过去,每个罪人都有未来,法律应当给予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也并不是人人都值得拥有这个机会。
而邯郸这三名凶手,其实是不配拥有这种机会的。
就这?[横脸笑]
现在未成年人更嚣张了
太轻了
张就是黑社会头子,
两个死刑,一个5年!未成年人法是个弊端!想想受害人的父母!怎么这样啊?
不枪毙,有很多人利用没满18岁的人去杀人(出钱买凶)后果是相当严重,这几个人出来了会对社会不满,到时候可能会死一大片,我建议立即枪毙以告中国一片安宁。
呵呵
不枪毙,以后出来也是祸害人间
为什么不能修改法律
终身监禁,看谁还敢。
后患无穷
一个免刑事,看来[点赞]
关进去找俩个死刑犯照顾照顾
最后一句话算是[点赞]
杀一儆百,以敬郊尤!
天理,不可理解。
无期徒刑的最多10年左右也出来了的
一次恶一生恶
养虎为患,出来一样祸害社会,不如枪毙!当出来可能也被被害家属一刀宰了
我想知道这三个孩子的父母都是干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