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禁令!

一口一个娱乐 2024-09-10 04:02:46

夫妻提起离婚诉讼后分居

一方故意藏匿小孩

不允许对方探望怎么办?

8月28日

我院火炬开发区法庭

就发出了这样一份

人格权侵害禁令

禁止一方藏匿婚生子

并配合对方探望小孩

……

提起离婚诉讼后,她把孩子“藏”起来了

阿健与阿媱是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一子,现不足两周岁。

婚后双方产生矛盾,阿媱于2024年6月13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两人开始分居。

“我爸妈带着儿子回老家几天。”几日后,由于老家有急事处理,阿媱通过微信告知阿健,儿子随其父母一起回老家一段时间。

“儿子这几天还好吗?”“儿子带回来了没?我要去看他!”然而,儿子随着外公外婆回老家后,阿健无论怎么联系阿媱及其父母,都没有得到回复。

“法官,我儿子被藏起来了,我完全没办法见到他!”着急万分的阿健连忙来到火炬开发区法庭,向我院申请 人格权侵害禁令 ,请求禁止阿媱藏匿儿子并配合其探望。

法院组织听证,确定孩子探望方案

火炬开发区法庭受理该案后,及时 组织双方听证 。

“我只是不想跟他见面又吵架!”阿媱表示,儿子已从老家回来,但因为自己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担心见面再次引起冲突,才没有安排阿健探望儿子,加上阿媱认为阿健情绪不稳定,并不适宜抚养儿子。

听证过程中,承办法官赵会及时安抚双方情绪,并组织双方确定了未解除婚姻关系前的探望方案。很快,阿健和阿媱便达成共识,把探望方案确认下来了:每周一、二、三晚上阿健可与儿子相处一小时,时间、地点由阿媱指定;另每周五晚到周六晚,阿健可与儿子相处生活。

阻碍探望孩子,属侵害探望权行为!

我院认为,本案中,阿健作为婚生子的父亲,在其与阿媱离婚诉讼期间,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利,该权利受到侵害时,申请人 有权申请 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

其次,在阿健与阿媱分居,且儿子被阿媱家人带离后,阿健多次向阿媱及其家人联系询问儿子情况,并要求与儿子见面,但阿媱均未予以回应,阿健至今仍未见到过孩子。因此,阿媱及其家人在主客观上,确有阻碍阿健探望儿子的行为,造成阿健探望权遭受侵害的客观事实。

最后,婚生子尚不满两周岁,正处于与父母建立亲子关系的重要阶段,人为导致父爱的缺席将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阿媱与阿健之间的家庭矛盾不能成为拒绝探望儿子的正当理由。

据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和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阿健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我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 依法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裁定禁止阿媱藏匿婚生子,并配合阿健探望婚生子。

裁定发出后,阿健终于如愿见到了儿子。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赵会在此提醒各位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情感需求,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处置或藏匿。同时,未成年人的成长既需要父爱也需要母爱,且父母双方对其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是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个体,在家庭关系中享有的基本人格权益。

无论父母在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双方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权人,区别仅在于直接抚养与间接抚养。即使双方离婚了,直接抚养的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另一方探望,否则被拒绝探望的一方可以通过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方式实现探望权,保障未成年人有一个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

壹法中山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何洁莹

一审:贝奇聪

二审:丁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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