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广辉
2021年,出借人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尹某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500元,贷款年利率10%,每月按等额本息还款。同日,保证人某融资担保公司与尹某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由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限额责任保证。保证人向借款人尹某收取担保费用,该担保费用实际由某小额贷款公司收取。后尹某出现逾期还款,某小额贷款公司以尹某未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人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要求捆绑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小额贷款公司收取担保费用后却未支付给保证人,也未向保证人主张过担保责任,此时的担保费用应当认定为变相利息,应在欠付本金中予以扣减。
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担保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违背了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亦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等政策精神。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应主动依职权审查金融机构是否存在上述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安全稳定。该案判决生效后,法院就该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向小额贷款公司发送了规范整改的司法建议,起到了规范一案、教育一批、保护一片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