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策·燕策三》原文:荆轲逐秦王,秦王还柱而走。群臣惊愕,卒起不意,尽失其度。而秦法,群臣侍殿上者,不得持尺兵;诸郎中执兵,皆陈殿下,非有诏不得上。方急时,不及召下兵,以故荆轲逐秦王,而卒惶急无以击轲,而乃以手共搏之。
译文:荆轲追赶秦王,秦王只好绕着柱子逃跑。群臣都惊慌失措,由于突然发生了出人意料的事,一个个都失去了常态。而且按照秦国的法律,大臣在殿上侍奉君王时不得携带任何兵器,守卫宫禁的侍卫虽然带着武器,但都站在殿外,没有秦王的命令不能上殿。正在危急的时候,秦王来不及召殿下卫兵,因此荆轲追赶秦王的时候,大臣们在仓猝之间惊慌失措,没有什么东西拿来还击荆轲,只好一起用手抓他。
这段经典的描述,一下把人拉进了中国这一重要的历史时刻,但是难免有疑问?在主上遭遇如此危难的时候,为什么殿外的武士还如此迂腐,不懂临危保驾。
这里不得不提秦国背后的秦法,程序正义永远比结果正义重要,如果侍卫拿着兵器冲上大殿,将荆轲刺死,解救了秦王。按照当时秦法这名侍卫不仅不会受赏,反而会因此被处以死刑,家人甚至会被连坐。虽然他救下了秦王,结果是正义的,但是违背了秦法的事实,没有得到诏令就持兵上殿,司法程序不正义。司法程序大于结果正义,法大于情,这就是当时秦国法律根基。
秦国的崛起,来自于秦孝公时期的商鞅变法,而商鞅变法的核心就是,举国一法,法外无刑,此所谓“壹法原则”。
《赏刑》篇对原则论述云:
“此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故曰: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
第一,卿相大夫忠臣孝子行善立功者,统统与民众一体对待,绝无开赦。全国只有一套法律,法外无情,没有特权。
第二,功过不相抵,即使有功于前,也不能亏法;
其三,行使王法的官吏不行使王法,罪加一等,刑及三族。
后来商鞅虽身死,但其法依然延续,自秦孝公以来没有哪位秦王愿意破坏商君确立的传统,自觉维护了秦法的壹法原则,法外无恩。秦国也因此,虽地处西陲,偏远贫瘠,与蛮族为伍,却上下一心,制度分明、奖罚明确,君主奋强,将士用命,代代明君;而后北伐义渠,西平巴蜀,东出函谷,南下商於,先后灭韩、赵、魏、楚、燕、齐六国,完成了统一中国的大业,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秦帝国,而后秦帝国统一文字、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促进华夏文化的统一,建立其不世之功。
但是秦从统一到灭亡一共15年,秦二世元年(前209年),陈胜、吴广等900余名戍卒被征发前往渔阳戍边,途中在蕲县大泽乡(今宿州)为大雨所阻,不能如期到达目的地,情急之下,陈胜、吴广领导戍卒杀死押解戍卒的军官,发动兵变,引发天下大变,两年后,大秦帝国灭亡。
陈胜吴广为什么铤而走险,说白了还是因为“法不容情”,这是秦法的一个死结,因为暴雨(天灾)不能如期赶到目的地和造反的后果都是一样的。陈胜吴广喊出了‘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这一千古名言,陈胜吴广难道真的是为成为王侯将相才铤而走险的吗?不过是他们想要活命!
正所谓兴于秦法,亡于秦法,乱世用重典,治世施仁政!秦想用法律解决社会存在的所有问题,把人视为没有思想的零件去治理,一旦零件有了思想,不满其体制的人民推翻他成了必然。
正因为秦强但短命的教训,后代王朝基本抛弃秦的一法原则,实行外儒内法,用道德规范人们的行为,用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依法治国,核心还是人,执法的是人,守法的还是人,教化万民不止用长鞭,只会用长鞭的牧不了民只能牧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