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立70周年的时间节点。探讨一下这个听起来十分传统的社会组织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对于进一步改革完善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强化供销合作社的功能具有一定的意义。
社会组织的功能,广义上讲是指作为一个经济组织通过其核心组织功能发挥对社会发展过程所发挥的作用。这个作用一般包括经济方面的、政治方面的、社会方面的和生态方面的,我们主要讨论组织的社会功能。一般说来,任何一个组织都会有其特定的社会功能。
在合作社理论中都会讲到,合作社组织虽然也是企业,但与一般的企业不同,除了具有企业的经济功能之外,还具有一般企业并不具备的社会功能。合作社与企业的最大不同,就来自于这个社会功能。那么,什么是社会功能?合作社的社会功能是什么?理解合作社的社会功能,对于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合作社理论是非常重要的。也只有理解合作社的社会功能,才可能真正重视合作社的发展。
(一)
合作社最早是作为社会主义思潮中的一种社会制度出现的。社会主义思潮作为一种人类的思想,比马克思主义的诞生要早很多。贵格派哲学家约翰·贝勒斯可以算是这方面的一个杰出代表,马克思《资本论》中多次引用贝勒斯著作中的观点。早在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时期,贝勒斯提出了一个关于遥远未来社会的思想预言,这个思想的基础不是“劳动交换”的原则,而是完全不同的“交换劳动”的原则。
要特别注意这里边的差异。劳动交换是需要有中介的,因为不同的劳动要交换的话,需要衡量其价值等同后才可以交换,也就是说需要货币为中介。而交换劳动则不需要中介,可以直接交换,这是合作经济思想最原始的一种思想基础,也就是后来一切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的起源。此后无论是欧文的联合村庄、傅立叶的“法郎西斯”规划方案、蒲鲁东的交换银行,还是拉萨尔的国家工厂,都是源于这样的思想。
贝勒斯提出这样的思想,主要基于当时英国存在大量的贫穷人口,其生活状况只要稍有同理心的人都会表示同情,而像贝勒斯这样的知识分子就会思考,这是为什么。他正确地认识到,“穷人的劳动是财富之源,”但是因为劳动交换要通过货币,财富通过货币流向富人,所以这是货币的原罪。所以他想既然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为什么劳动者不能反过来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通过开发劳动这种财富养活自己,甚至有所盈余呢?要达到这个目的,需要把他们自己组织起来并成立一个合作劳动的实体,让劳动者的劳动可以在一定的组织规则下不必假手货币就能交换。这就是后来演变成合作社的思想火花。
显而易见,合作社的起源本身就是社会功能的动因。当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却并不看好这样的“社会主义”,反而认为这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就是一种“空想”。马克思主义认为,上述“社会主义”是建立在对小生产、小私有制的肯定和保护的基础上的,它排斥大生产,也排斥资本和金融的作用。马克思肯定大生产、肯定协作、肯定科学技术,肯定金融把生产资料组织为资本的功能,特别是肯定资本的正面作用。马克思反对的只是极少数资本家对于土地和资本的垄断的社会制度。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把发展合作经济只作为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选择之一,而且这还是把其置于社会制度变革的基础之上。1866年,马克思在《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中指出:
“我们认为,合作运动是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之一。这个运动的重大功绩在于:它用事实证明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使劳动附属于资本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但是,合作制度限于单个的雇佣劳动奴隶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能创造的这种狭小形式,决不能改造资本主义社会。为了把社会生产变为一种广泛的、和谐的自由合作劳动的制度,必须进行全面的变革,社会制度基础的变革。而这种变革只有把社会的有组织的力量即国家政权从资本家和大地主手中转移到生产者本人的手中才能实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19页)
马克思的这段话,非常明确的指出了合作运动的进步作用,既肯定其促进联合劳动的经济功能,也肯定了其社会功能,称其为“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之一”,同时也指出这种社会功能的局限性,只有在社会制度变革后合作社的这种社会功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所以,马克思一直把合作社或者说合作运动置于社会制度之下加以考察和论述,并不是一般的认同合作社的联合性质。
马克思主义对于合作运动的研究一直是以变革社会制度的逻辑展开的,他认为发展农业合作经济可以作为破解小农陷入资本主义困境,以改善农民状况,进而把农民吸引到革命方面的发展道路选择。1874年,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指出,“应当促进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而“不能像在巴枯宁的革命进军中那样用简单地把大地产分给农民以扩大小块土地的办法来巩固小块土地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7页)
1894年,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又进一步指出,“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取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
恩格斯和列宁对合作社的论述,都坚持了这一制度革命的逻辑。恩格斯还从假设方面进一步指出,“如果我们许下的诺言使人产生哪怕一点点印象,以为我们是要长期保全小块土地所有制,那就不仅对于党而且对于小农本身也是最糟糕不过的帮倒忙。这就简直是把农民解放的道路封闭起来”,“恰恰相反。我们党的义务是随时随地向农民解释:他们的处境在资本主义还统治着的时候是绝对没有希望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8、499、501页)1923年,列宁在口述的《论合作社》中指出,“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过渡到新制度”(《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68页),这是指从流通合作社入手,将农民引向生产合作。
(二)
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合作社的社会功能最根本的是解放劳动者,让劳动者通过民主管理能够享受自己的劳动剩余。但这只能在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情况下才能做到。资产阶级并不反对发展合作社,但是他们正如马克思主义批评的那样,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人民的“处境在资本主义还统治着的时候是绝对没有希望的”。
在中国,早在1919年,孙中山在《建国方略》、《地方自治法》中指出要推行“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等五种合作组织。1934年3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公布的《合作社法》,作为实施农村合作运动的基本法。《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类型进行如下规定: “一、为谋农业之发展,置办社员生产上公共或各个之需要设备,或社员生产品之联合推销; 二、为谋工业之发展,置办社员制造上公共或各个之需要设备,或社员制造之联合推销; 三、为谋社员消费之便利,置办生产品或制造品,以供给社员之需要; 四、为谋金融之流通,贷放生产上或制造上必要之资金于社员,并收受社员之存款。五、为谋相互之扶助,办理社员各种保险。”
自1928年起,国民党与国民政府将合作运动列为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一环。但正如马克思所说,由于其对国家制度的依附性,其作用只能限于这种“单个的雇佣劳动奴隶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能创造的这种狭小形式”。据陈果夫《十年来的中国合作运动》记载,粗略统计,仅1926~1936年,国民党历次会议所通过的有关推进合作运动的决议案就达36个,国家政权对合作运动的重视和介入可见一斑,不可谓不重视。但是1940年以后,合作运动被与地方自治、保甲制度连接起来,合作运动的政治中立性彻底丧失,彻底演变为合作政策。由于国家政权的强行介入,农村合作运动始终没有自己恰当的发展方向和定位,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农民所面临的经济社会问题。
中国共产党的合作经济实践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理论的教条式的复制。这里的差别在于将合作经济理论应用于革命的目的还是治理的目的。前者是把农民的组织化作为一种革命手段,合作社被当做一种组织化的工具来运用;后者则是把合作经济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的组成成分,注重其使弱者可以借此形成聚合,在市场竞争中提高议价能力,维护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马克思和恩格斯更多的是侧重于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这样一个思考基础上论述合作经济的,而列宁的合作社思想形成的时期,则是十月革命之后的新经济时期,从当时苏维埃政权的稳定性和所处的恶劣环境看,很像中国的中央苏区特别是延安时期的格局,因此他的合作社思想具有一定的过渡性质,即主要还是因为新经济的实行需要一定的经济灵活的成分,合作社便成为最好的选择。只有中国共产党具备了在从革命到建设的长历史过程中去实践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从历史进程来看,我们不得不说,农业中的个体劳动到集体劳动的发展演进,不仅仅是一个农业经营的方式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治理方式的问题。
毛泽东对这种实践有过明确而精彩的思考。1943年10月毛泽东写下《论合作社》一文,提出了“两个革命阶段”的论点,在他看来,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是第一个革命阶段,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通过互助合作建立合作社则是第二个革命阶段。
“如果不从个体劳动转到集体劳动的生产关系,即生产方式的改革,则生产力还不能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因此建设在以个体经济为基础(不破坏个体的私有生产基础)的劳动互助组织——即农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是非常需要了,只有这样,生产力才可以大大提高。”发展合作社“这办法可以行之于各抗日根据地,将来可以行之于全国,在将来的中国经济史上是要大书特书的。这样的改革,生产工具根本没有变化,生产的成果也不是归公而是归私的,但人与人的生产关系变化了,是生产制度的革新,这是第二个革命”(黄道霞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第5页)。
在毛泽东所说的第一个革命阶段,中国共产党发展合作社的确发挥了重大的社会功能。最突出的就是,通过合作生产方式使广大农民产生对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政治认同。农民对外界事物的认同,只能基于眼见为实,你给他讲再多的道理,可能都不起作用。经济道理如此,革命道理同样如此,只有使农民切实感受到制度变化给其带来的利益与实惠,才能顺利地推进革命及建设过程。因此,根据地广泛组织各种合作组织,加强军民团结互帮互助的合作关系,以获得广泛稳定的群众基础和最大的政治支持。
毛泽东对合作社的要求是:“合作社的性质,就是为群众服务,这就是处处要想到群众,为群众打算,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新的合作互助组织在形式与内容上都体现了农民的意愿与利益,不采取千篇一律的组织形式,而是根据各家各户的具体要求和条件来解决,也不采取某种固定形式,只要在实际中起着互助作用就行。取消了包工头、领头对农民压迫,不再有抽空工和抽取雇工血汗钱的剥削行为,这极大地提高了农民对互助生产方式的认同。为了使更多的农民真正受益,尤其是贫民,在政府的帮助与调剂下,许多贫农甚至新来的难民也可以“拉工”或“叫班子”,开展劳动互助,使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抗战时期的合作社实际上也是政治动员的主要手段,合作社不仅是一个生产组织,也是一个动员的组织。动员更多的民众参与的积极性,由经济上的参与延伸到政治上的参与。一些变工队、扎工队、合作社等民众的经济组织都有读报识字组,既可以提高文化政治认识,又可以交流生产与变工经验。合作的生产模式把农民置于集体劳动和组织化的生活中,不仅增加生产,更多的是增强了集体化意识,与国家政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某种程度上讲,合作生产的模式大大缓解了当时严重的经济危机,更为重要的是使中共的新民主主义目标取得一定的政治优势。
(三)
合作社的社会功能是以其组织制度为基础的。合作社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一些差异,但是它的关键点是一致的。国际合作社联盟在1995年举行的100周年代表大会上对合作社的制度是这样描述的: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
其具有下述五个方面特点:①合作社是自治组织,它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②合作社是“人的联合”,世界上许多基层合作社只允许单个“自然人”加入,但联合社允许“法人”加入,包括公司,通常联合社的社员就是其他合作社;③人的联合是“自愿的”,在合作社的目标和资源内,成员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④“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的需求”,这一规定强调了合作社是由其社员组织起来,并着眼于社员,社员的需要是合作存在的主要目的;⑤合作社是一个“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合作社的所有权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社员。这些特点是区分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如股份制企业和政府管理企业的主要依据。
我们所说的社会功能,根源于合作社的“人合”制度,即拥有特殊的组织目的、组织制度和组织运行机制。只要是坚持“人合”的制度核心,就可以认为其组织应具有合作社的社会功能。合作社作为一种社团组织和企业,具有特殊性:合作社是一种企业组织,它与普通的社会团体不同,普通的社会团体是一种非企业组织;合作社与其他商业性企业不同,合作社是一种由它所服务的人们共同拥有和民主管理,在共同使用组织资源的基础上产生利益,并进行公平的分配特殊企业。
因为共同的缘由,“人合”与“资合”在人际关系基础上存在很大差异。前者依据的信任,后者则依据的是信用。信任往往产生于熟人之间,而信用则是在陌生人之间,只不过他们各自的制度基础不同。前者是人合作成一个共同体面对市场,而后者则是依靠市场结合成一个共同体。两个共同体都要进入市场,他们的差异不在于进不进市场,也不在于要不要赢利,而在于以什么样的基因构成共同体进入市场。
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差异,在全球范围合作社在农业领域得到了最广泛的应用,这与农业社会和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性质有关。他们是以血缘关系形成的家庭小群体,团结一致,利害与共,能够自觉地全心全意地对生产负责。但是他们面对的市场千变万化,以一户的力量进入市场面临着双重风险,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而且他们居于同一社区或相距不远,彼此熟悉,容易建立起信任。马克思认为小生产者不是一个自觉的阶级,而是一种自发的势力,这个自发的势力为了眼前利益会随时放弃自己的根本利益。因此,自发的联合往往是不现实的。
正是在这样一个意义上,我们讨论合作社的社会功能,以及供销合作社的社会功能才有现实的意义,也才有针对性。从湖南农民运动讲习所,到红色根据地的消费合作社和延安南区合作社,再到肇始于上世纪40年代末期的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建立,以及新中国建立初期形成的全国合作社的发展格局,都是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中国化的实践探索,也都是中国共产党力求发挥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社会功能的实践。
当然,中国的合作社运动也存在不足,有很多值得总结的教训。我认为从根本上说,最大的教训在于没有把握好合作社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之间的平衡。应该说,对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历来在决策者中的认识是一致的。历史上曾经争议过应该先合作化还是先机械化。关于这个争议的来源,恐怕主要的参照物是前苏联。从历史发展过程看,要害并不在于这样的先后之争,而在于是先经济功能还是先社会功能。我们常常是一段时期重视合作社的社会功能,以社会功能的发挥代替经济功能;一段时期重视合作社的经济功能,以为经济功能的发挥就可以基本等于社会功能。
在新的历史时期,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合作社的理论,在观念、理论、政策和法规上平衡好合作社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当前,在促进发展合作社的过程中,应该特别重视合作社以及供销合作社的三个方面的社会功能,即“组织、引领和教育”:
1、组织。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农户经营规模过于狭小,土地分散,且人多地少等客观原因决定的,当然也同中国长期处于农业社会有关。在中国农村,宗族的影响力一直很强,农村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基本依靠宗族组织。这也使得农民对外部介入的组织力量不易接受。小生产与社会大生产的矛盾始终是中国三农问题需要解决的核心,农民组织化不仅是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还是社会治理的基础。通过不同类型的合作社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便是合作社组织所能发挥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功能,而且是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
2、引领。即以组织起来扩大的规模进入市场,降低市场风险,提高农户的收益。系统性的供销合作社从流通领域入手促进合作,可以发挥的一种社会功能。因为它不触动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只是把不同生产者的产品集合起来,通过民主控制统一面向市场,在市场上为成员获取最大的利益。它在所有制变革过程中最多只能起到一个辅助的作用,但是在所有制稳定的环境下,却是一种能够为现行生产资料所有制提供稳定、发展和提质服务的制度性安排。在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之后,农村缺少的恰恰是供销合作社这种功能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严格说来,现在所谓的专业合作社,基本上就是微型的供销合作社,都是在不触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前提下在流通领域的合作,只不过其不具备系统性,只是完全在地经营的一种微型供销合作社,所以其功能有限。
3、教育。“人合”制度与“资合”制度的一个本质差别,在于“合”的媒介物不同,“资合”的媒介物是市场,投资人只需要相信市场制度为其提供的保障,根本不需要参与经营,只需要关注回报,这种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观念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上有复杂的市场机制保障。而“人合”则需要依靠民主制度来保障共同体的利益,建立民主制度是一个学习进化的过程,必须培养起民主的习惯。这就需要不断教育参与者,提高他们的民主意识和素养。合作社组织的运行过程,本身就是一种教化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