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成为合作社成员的条件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从法规上说,中国的合作社成员不叫社员,而是直呼为成员,这大概是因为成员中不仅有自然人,还有法人,所以统称为成员更为准确一些。而在现实中,社员的称呼还是常常使用的。在中国发展合作社,我们很难见到那些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能够秉持弱弱联合的理念形成合力,而需要以强带弱的方式引领合作。这可能就是中国合作社与经典合作社发展的差别,成员与社员的含义差别也由此体现。
不过,据说登记机关这几年对登记名称管理稍严,在实际工作中也有所区分。例如2017年开始,在下乡返乡的人群中,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各类人员成立的是不同的经营主体,由过去统一叫农民专业合作社,改为分别登记,农民工返乡成立的叫专业合作社,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等各类人员下乡成立的叫公司、个体工商户。这也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增长的数量受到一点影响。2017年登记的专业合作社首次出现负增长,下降6.2%。
关于成员数量,农业农村部官网公布的数据2019是6682.7867万,而2022年为5984.3698万,下降超过10%。成员有四种类型,即普通农户(自然人身份的)、家庭农场、企业成员和其他团体成员。
普通农户
家庭农场
企业成员
其他团体成员
2019年(万)
6372.2642(95.35%)
210.1709(3.14%)
28.3138 (0.42%)
72.0378(1.08%)
2022年(万)
5713.3250(95.50%)
163.5518(2.73%)
25.0665(0.41%)
78.4265(1.31%)
在实际中,一个合作社的成员数可能会出现变动。按法规,社员人数变动,是需要到登记部门更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三年之间合作社成员中普通农户的数量减少约660万,并没有改变普通农户在合作社成员中的比重。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发布的信息,到2019年10月底,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20.3万家。2022年与2019年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减少了约12万家,与近几年的市场发展情况基本一致。
中国的合作社成员数量不是个问题,需要讨论的是成员的成分。学者们曾讨论过大农社员对合作社发展的意义,如所有问题一样,分为两个流派。黄祖辉等 ( 2010) 认为大农领办合作社会致使合作社质的规定性发生漂移,导致自我服务和民主控制徒具形式,合作社演变为盈利性企业。熊万胜( 2009) 认为大农领办合作社容易造成合作社名实分离、 泛化与异化。张晓山( 2012) 、仝志辉等( 2012) 认为,大农作为合作社组建的逻辑起点,没有大农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合作社企业家,也不会有成功的合作社。没有大农,可能不会有成功的合作社,但是有了大农,也不一定有成功的合作社。而实际上,合作社的成员问题并不是大小的问题,而是性质。
合作社的成员相对于合作社来说有三重角色:所有者、惠顾者和管理者。不同的角色对应着成员与合作社的不同关系。所有者对应着成员与合作社的资本关系,即成员出资与否以及多寡;惠顾者对应着成员与合作社的业务关系,即是否使用了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管理者则对应着成员与合作社的管理关系,即成员对合作社业务决策的参与。对一个典型的合作社来说,其成员应该同时扮演好这三个角色,换句话说,一个好的合作社组织,其成员应该全部或大部分在扮演着这三个角色,至少在拥有第一种角色基础上还能扮演好另一种角色。
评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不是简单地看数据,而应该从这三个角度看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
我们先看一下所有者即出资者角色。股份企业制度与合作社制度都是一种集体行动的制度,只不过合作社因为其一人一票制的设计,更容易产生“搭便车”现象。毕竟在股份企业制度中,“搭便车”的成本是自己的钱,大部分人对自己的钱不愿意随随便便。但合作社不太一样,因为出资没有什么限制,所以“搭便车”的成本几乎未零。为了避免集体行动无法达成,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是以抑制“搭便车”为导向,在制度设计中对金钱资本比较友好。
从目前的出资情况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功能并不弱。户均成员出资额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组织的融资能力。根据《中国合作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0年)》的数据,截至2018年2月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46768亿元,是2012年底的4.2倍。2010年—2014年,户均成员出资额逐年增长;2015年稍稍回落到195.95万元,较上年降低7.5%;2016年再创新高,达到228.5万元。2011年—201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成员出资额平均年增长率为11.95%。这个数据说明的,并不是农民的富裕程度,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设计的一种效果,至少说明这个组织制度对资本是比较友好的。
合作社的一股独大或数股独大情况比较普遍,这个现象可能说明,拥有资本比较充分的成员认为,采取这个方式可以使产权结构有效发挥作用,避免“搭便车”效应的出现。我曾对比了一些合作社的法定数据和宣传材料的数据,发现有不少出资额比较大的合作社,从登记的成员数看都很少,但是宣传的社员人数不少,业务规模也不小。这可能是在业务发展中,合作社专门有一些类似会员制的设计,把农户组织起来,按照交易额对其进行返还,他们把这称为社员,但是要登记为成员,可能因为手续繁杂或担心在管理上节外生枝,所以宁愿在业务上给予农户优惠,但不愿意在资本关系搞得太复杂。
例如,太仓市雅丰农场专业合作社是曾获得苏州市“十佳”合作社,天眼查显示其出资额为50万,只有一个成员,但是投资了5家公司,三家百分之百控股,共认缴资金8000万,一家控股60%,认缴2880万,一家控股7.7%,认缴593万,该合作社共认缴资金11473万元。都说蛇吞象,蛇生象这样的现象是不是更有意思。其实并不是说这个结构业务发展得不好,事实上在该合作社名义下的发展成就十分可观。按照它的宣传材料介绍,因为它主要由村委会成员发起组织,农民参股实现合作经营,通过创新经营模式,不断激发农场发展活力。在管理上采取分块包干,责任到组,定产量、定成本,同时加强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年终奖励分配的依据。其实是一个村办公司,但算在合作社名下,这样的情况既说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上存在制度上的障碍,也说明农民合作社作为壳资源被广泛应用。
这种情况不在少数。例如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革命老区县陕西省宜君县,2019年底,注册登记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619个,成员总数41838人,带动农户27450户,成员出资总额689748.39万元。一个贫困县的合作社发展水平,社均出资额超过1000万,难以想象。该县有几个国家级示范社,出资额也就300万左右,成员数一般为200人左右。可见一定有不少的合作社实际上是借壳的。
从所有者的角度看,也许可以总结出一些合作社组织的基本规律,如出资额尽量大一点,成员数尽量少一点,这大概反映出的是合作社在获得政府的认可方面尽量做得好一些,在内部管理上则要尽量简单一些。资本借合作社的壳开展经营,对农户来说也许可以起到一种资本的涓滴效应,也就是一些专家所说的资本带动的效应。所以,判断中国合作社的发展水平,以所有者的数量即成员数量为依据,显然并不能保证客观。
再看惠顾者角色。惠顾即作为成员对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的使用。这里讲服务,其实也就是交易,只不过这种交易一般可以区别为两种不同对象的,即成员和非成员。二者可能在价格上,或者在交易额的利益返还上是有差别的。对合作社服务的使用,按照农业农村部《“十三五”时期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报告》公布的数字,主要有两项服务是有统计数字的。“在稳定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经营服务总值9601.8亿元,其中统一销售农产品总值6945.1亿元,平均为每个成员销售农产品1万元;统一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2656.7亿元,平均为每个成员购买生产投入品0.4万元。”
至于讲到带动成员,应该主要也是以交易关系来界定的。没有交易就谈不上带动。不过,“带动”这个词是农村经济发展中很有特色的一个词,界定起来不容易。但从各种表述中可以分析出“带动”的一些情况。例如,在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情况》的报告中,几次提到“带动”。关于农民合作社的带动,是这样讲的:“目前,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223万家,带动全国近一半农户。”
按照农业农村部官网的数据,农民合作社的普通农户成员2019年为6372万多,2022年为5984.3698万,略有下降。这里的带动应该超出了成员的范畴,带动一半农户应该接近1亿户,显然超出的比例不大,大约一个合作社成员带动1户。而另一个地方讲到“带动”,是说龙头企业的:“目前,全国县级以上龙头企业9万家、联合体7000多个,辐射带动农户1700万户。”按照龙头企业的数量平均,辐射带动大约200户。虽然这里可能有重复,但可以确定的是,“带动”这个词理解为交易关系是有道理的。
如此可以理解为,目前大约一半的农户其交易对象是合作社,至少从商业关系上说,这也可以看成是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值得进一步探究的是,其中统一销售农产品总值6945.1亿元,远大于统一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的2656.7亿元。一般的理解,统一销售农产品的难度要大大高于统一购买和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的难度,而且从实际观察的角度看,开展后者业务的合作社也远多于前者。所以这里边的统一销售的概念是值得研究的。
梁漱溟乡村建设中心2018年12月针对全国农民合作社网络中1000多家合作社进行抽样调查,抽取了503家合作社作为样本。关于开展业务的数据显示,仅7%的合作社开展了统一销售产品的业务和服务,而开展内资业务的合作社最多,占到32%。(见下图)所以,对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需要区分,是否都是来自成员或区域非成员农户的,因为只有符合这两条才能算是惠顾业务,才是合作社的意义所在。

当然,惠顾的惠不能仅仅体现在“顾”上,还必须有真正的“惠”,就是要按照交易额进行利益返还。按照交易额返还本是体现合作社原则的一种业务方式,但实际上已经不能算是合作社特有的了。目前企业为了维系客户关系,广泛采用会员制,会员的优惠也包括按照交易额返还利益,其利益实现的方式多种多样。当然,这是一种形似,因为合作社与这些企业不同的还有所有者身份和管理者身份,而会员制则至多只有惠顾者身份。但如果合作社并没有在法律上将农户认定为所有者,仅仅采用按照交易额来返还,则其合作社的意义就失掉了,至多只能算是客户关系管理做得比较好的企业而已。我通过天眼查对一些国家级示范合作社检测了一下,成员数极少而交易额很大的情况。比较普遍,恐怕就存在把会员制的按交易额返还等同于合作社的利益返还了。
合作社是基于所有权进行惠顾安排,这是合作社与其他企业的差别。不能把所有的惠顾安排都装到合作社的筐里。目前对合作社发展水平的判断,仅仅笼统地统计所谓的按交易额返还,肯定是非常不够的。
最后看一下管理者的角色。这是一个更加难以评估的角色,因为这不像交易额那样易于统计。合作社是基于所有权关系进行惠顾安排,而所有权的安排也直接决定了治理权的行使,所以成员的管理者角色应该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决策参与程度,二是组织框架完备如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等。这些设置的核心问题是权力的分配,即谁说了算或谁们说了算。
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治理结构,应该实行基于“人本”的民主控制。它与另一种典型的治理结构——股份公司的根本差异就表现为:合作社的“人本”民主是基于人格的、建立在惠顾(使用)基础上的“人本”民主,即所谓的“一人一票”的形式。
对合作社的这种民主,社会上存在很多误解。其实,合作社的民主也可以通过间接形式实现。一人一票形式只是指的合作社管理权的来源,而并不是对任何合作社组织都统一划一的。任何一个组织的决策和运营都会受到成本与收益的约束。成本包括金钱、时间以及沟通的努力,成本的升高会导致合作社效率大大降低。合作社成员越多,成员异质性加大,内部成员分层多,管理成本可能越高。这个时候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就可能分层次,出现经营权和拥有权的分离。
民主不仅仅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技术,但更是一种社会管理方法,必然受到不同社会人群特点的影响。在中国的合作社发展中,成员的管理者角色受到的制约更多。虽然出资额多寡是一个基础,但是民主习惯、民主制度设计以及运行等等都对合作社的效率形成制约。所以,中国的合作社发展中同样也会有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其民主的水平取决于实际控制人对民主的认识和承受的程度。
据梁漱溟乡村建设中心上述的调查数据,在其调查的503家合作社中,组织架构完善的合作社数量达到323家,占比64%,合作社发展存在制度缺陷的有180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相关制度。合作社开会次数在1-3次之间的合作社数量最多,占比44%,其中开会次数为0次占比16%,其中开会8次以上的合作社占比10%。
这还只是从表面上来看,而且在该中心的调查样本中,大部分合作社是经过培训,其管理团队比较健全的。所以,若以全部合作社为基数恐怕不会有这样的表现。在成员异质性的前提下,治理结构虚有其表可能是普遍的。这并不令人奇怪,在中国的上市公司的治理中,即便在强监管的情况下,也依然存在诸多不规范的情况。
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要求应该是成员的三种角色的统一。但是,在现实中,真正能够让成员把这三个角色都扮演好实在不易。在目前的法规和政府对合作社的政策导向下,这三个角色之间实际上也充满矛盾。这里边核心是出资人,即所有者,大部分经济效益比较好的合作社出资人通常都是股份公司心态,这个时候最低限度的合规可能是管理成本最低的一种选择,即成员数的控制。
不少示范合作社法定成员只有5个,或者成员出资额数量都比较大。他们会在成员之外以会员制的理念发展一批惠顾者,大部分情况下这就是不少合作社宣传的社员。当然,的确会按照惠顾额返还利益。至于管理者的角色,一般只限于法定成员之间,且出资额的影响力还是很大的,很难达到所谓的“人本”意义上的民主控制。似乎可以这样说,我们认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俱佳的合作社,恐怕在成员民主管理方面都是乏善可陈的。
当然,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做出全面的判断,还需要更多的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数据支持。但至少从合作社成员的视角来看,的确还存在很多不足。这些不足既与中国农场的社会经济状况有关,恐怕也与我们对合作社理论的理解有关。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在中国按照经典合作社理论立法,让农户逐渐适应去建立起符合国际通行原则的合作社,真的走不通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