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接连发生了数起当事人起诉自己律师及所在律所因代理诉讼而成案的赔偿事件(今天还将推送一则)。近日发生的《【惨!】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未及时通知补缴诉讼费,律所被判赔偿147万元》(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正在引发一大波的律师对于此类案件的热议。有律师哀叹,处于当事人、法院、律所、律协、保险公司几者之间的弱势地位,无论是职业环境,还是代理风险,正在不断恶化。
具体情况也就不复述了,一劳动争议案件,法官通知代理劳动者原告的律师补缴诉讼费,律师没有通知到原告,谁知道法官随即对案件进行了按撤诉处理。
由于是经过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案件,案件一经撤诉,对劳动者不利的劳动仲裁也随之生效,而且没法再通过法律程序改变结果了。于是,劳动者不干了,就把律师所在的大型连锁律所分所起诉了,法院经过二审终审判决,根据劳动者的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律所需赔偿147万多元。
随着该案件影响的扩大,网上流出的信息还有,一是所谓的补缴诉讼费,不过就是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再补缴5元诉讼费而已(不过就是5元,换做是烟语君,早就自己垫付了),有网友称之为“5元钱引发的147万血案”;二是很多律师热议的“律师职业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已对理赔申请予以拒赔了(网传消息,未经确认,真假读者自辨,本号不负责保真);三是律师其实是通知了,但是没有保存通知的证据......有个网友是涉案律师的朋友,跟烟语君讲了更多的内情,毕竟是小道消息,也就不转播了。
篇幅有限,抛开网上热议的,这个案件是否应该按照原告的仲裁请求直接认定赔偿金额、法院通知补缴诉讼费是否适用二次通知等法律适用问题,本文仅是想要说说该事件反映出的,法律共同体之间的内部真实关系问题。
一、虽然没有补缴诉讼费属律师不对,但法官对律师下手也太狠了
烟语君参与法律工作二十多年,历来不认同有些司法人员只考虑自己结案的,“程序性工作做足,实体上痛下杀手”司法做法。对于补缴诉讼费这样的程序性问题,尽管法律规定对于预期未补缴的可按照撤诉处理,但从来都认为在没有得到当事人或律师明确表示拒不缴纳之前,绝不能对案件按撤诉处理。因为,法官不能只想着自己少了一个案子,而不管不顾当事人、律师的死活啊!秉持以上认识的,并不在少数。例如,有网友认为,“劳动争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就算原告没交诉讼费,一般我们也会和当事人沟通一下不交的原因,能及时补交还是给机会的,避免后续麻烦,毕竟这种案件往往是一次性的”;“我们遇到了,开庭当天都还要打电话问问为什么不交费到底来不来,确认了才按撤诉处理,上级法院也有类似判例不支持径行按撤诉处理的案例。当然也有遇到当天律师电话都打不通,不接电话的情况,这种没法了。”......大家都知道,劳动争议无论诉讼金额多少,最多也是10元诉讼费。谁也不差这5元10元的,能因为5元诉讼费没补缴而对案件进行撤诉处理,进而让几百万元诉请的劳动仲裁在劳动者异议很大的情况下因此生效的。不得不说,这个法官是个狠角色。
不说什么高大上的,“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不过是多了一年审理几百起案件中的一个结案而已,除了法律规定之外,难道不考虑对当事人及律师的影响,不担心给当事人及律师造成如此后果之后的矛盾反弹到自身吗?有些人就是不能从血淋淋的教训中吸取教训啊!
二、相关单位年年让律师投保职业保险,出了事故后的保障责任呢
前天写了一篇《律师未通知缴费致案件撤诉判赔147万,能获保险公司理赔吗?》,文中引用了几个律师撰文讨论的,这个147万的赔偿款,律师职业保险究竟是应该理赔50万元,还是137万元。可没想到,真的如烟语君文中担心的,还是传来了保险公司拒赔的消息。有律师认真分析了所谓的“律师职业保险”的条款内容发现,其中规定的十几项免责条款,实际就是一个细思极恐的大坑啊!尤其是,“不负责赔偿”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欺诈、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什么叫“重大过失”?投保责任保险,不就是为了避免重大过失造成的责任承担吗?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保险不予理赔,这样的保险,还有意义吗?
如果是普通人投保了如此内容条款的保险合同也就罢了,要知道,律师投保,可都是以省律协、市律协名义组织和合同内容审查、保险公司选任的;投保律师所在的律所,可都是有专业的保险业务律师,甚至是保险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常年代理保险公司打官司的......如此显失公平、缺乏保障的保险合同,居然发现不了,还一年一年的让律师交费签署?虽然一年一百多元的保险费并不高,可应该具有发现保险漏洞的能力却没有发现,是不是另一种对自己属下的残忍?三、如果律所让律师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的话,残酷不上述案件引发关注后,有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公开表示,“法院判决律所赔偿140多万元,依据是律所律师的代理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而非律所收取的律师费多少,律所赔偿完,也可以找当事律师追偿。”在律师界,历来存在这样的现象,就是因为律师执业造成的损失,或是引来的投诉之类的麻烦,律所只是负责程序性的参与处理,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及后果,都是由律师个人承担,否则以后就会采取各种执业限制逼律师就范。如此的现象,有的是以律师规章制度的名义内部明文公布的,有的是律师撰写的遭遇公示社会的。不久前,还有位律师写了一篇《青年律师的活路:入所时感到找到家人,转所时“别威胁我,想举报欢迎”》,联系本号进行了转发。从法律角度分析,律师执业,是受律所指派的职务行为,除非是故意为之,出现了重大过失的造成损失,是需要由律所及律师分担赔偿责任的。这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人情味的表现。平日里只是从律师身上收取各种费用,出了问题让律师独自承担,真的成了网上流传的,法律人之间的争斗,总是朴实无华、一刀毙命吗?最大的法律,不是什么合同约定、规章制度、法律规定,更不是打着自愿名义的实力强弱比拼,而是悲悯人文的良知。只想说,这5块钱诉讼费引发的147万元的赔偿案,如果在事件起初参与者任何一方都有良知的话,根本就不会发生。谁拿不出这5元钱?何至于闹成如此风波?不从这方面反思,讲什么加强内部管理,注意执业风险等等,都是皮毛罢了!奈何,很多人就是不明白这样的道理,把技术技巧当成了实力能力,事情闹到无法收拾了,也不知道教训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