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后请假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南京劳动仲裁律师

汪正楼案件 2024-03-22 07:33:01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4日,张三到某公司从事机器维修工作,工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发放,每天工作时间固定,有事需请假。

2021年7月23日,张三因家中有事请假回家途中(9时25分许)驾驶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张三系次责)。

2023年1月20日,张三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3年3月20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张三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张三为工伤。

公司对人社局所作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张三在上班后因家中有事向其所在单位请假后,在返回住所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到伤害,应视为“上下班途中”规定的情形。同时,经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三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原因,人社局对张三认定为工伤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

案号:(2024)辽09行终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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