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个人去法院起诉单位加班的案件,因为他拿不出来单位加班的任何证据,无法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起诉要求,他就大骂法院“枉法裁判”。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说,因当事人对就职单位加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当事人诉求。
此类案件有许多,都是因为个人原因,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才打输了官司。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法律原则,这一原则确保了诉讼的公正性,防止无根据的主张被轻易接受,而出现冤假错案。例如,你说对方欠你钱,你必须拿出“欠条”等证明事实。对方说钱已经还了,也必须拿出“收条”等凭证。
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很多当事人确实有理,但就是拿不出有效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是客观事实,所以败诉。有理的官司却打输了,当事人心里肯定接受不了,但这是你自己的原因,有些人却把怨恨指向了法官,说法官枉法裁判。其实,法官也是没办法,你没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如果判你赢对方也不会同意!

如果不重视证据,只要你有理法院就判你赢,或者只凭口头叙述就认定是事实,那随便编造一个“事实”,法院就判你赢,那就可能遍地都是冤假错案了,那就会有很多人投身这个“生财之道”了!
由此事联想到。那些说自己的案件是“冤假错案”的,在信访部门排队的,天天邮寄挂号信的,网上鸣冤叫屈的,有多少是因为证据问题打输了官司?
如果不能提供新的证据,或者不能证明原有证据是伪造的、无效的、非法的,那么,无论你上诉、申诉、上访告状多长时间,你都不可能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