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内裤投毒案:因不满老婆与异性交友,男子浸百草枯致其死亡

阿由的日记 2022-06-09 20:22:25

扬州这个城市一直流传着很多或浪漫或凄凉的爱情故事,而琴娘的故事就是其中之一。琴娘名叫张素琴,是清末民初的一个贫寒人家的女子,出身贫寒的她后来嫁给了一个同样不富裕的丈夫,为了钱丈夫听取了老鸨的蛊惑要她做娼妓。后来又被当地的豪强子弟看上,想要强行霸占她。

身世坎坷的琴娘心里也有真心爱的人,在她被卖到妓院时遇到一位钱公子,而钱公子也曾想过帮助她摆脱这种命运,但奈何身家不够无法赎出。直到有一天,钱公子又来看望琴娘,只不过此时的琴娘对未来感到无望又无助,随后吞下毒药姗姗来到钱公子面前说:“小女子生不逢时,来到这个世界上,野草灰尘一般无所轻重,虚度光阴,如今已经十七年了,想不到豪强逼迫,使我今生今世也难以了却心愿。现在,花永远谢了,月再也不会圆了。公子如念旧情,就把我埋葬在蜀冈上。我还有个六岁的弟弟,公子如能代我关爱教导他,我在黄泉下就能瞑目了。”

琴娘说完之后泣不成声,在众人的安慰中气绝身亡。琴娘死后,钱公子按照琴娘的托付,将她安葬在蜀冈上,并照顾琴娘的弟弟。而这件事打动了扬州冶春后社的诗人们,在1901年清明节纷纷作诗纪念此事,并且在蜀冈给琴娘修墓。

明日一抹梨痕,两行清泪,当展氍毹时,尚其为韵花留一隙地,是韵花之魂蹀躞其际,则墓中所谓琴娘其人者,当生受之矣。

琴娘为了不拖累自己喜欢的人而服毒自杀可歌可泣。但是在前段时间,也有一位女子因毒而死,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在2009年的江苏扬州宝应县,结过两次婚的张某和离异女性阿芬在一次相亲中结识,并走到了一起组建家庭。都经历过失败的婚姻并没有让两人对这个家庭变得更加的珍惜。

两人在结婚后共同经营着一家小店来维持生计,而处于性格上的考虑,不善表达为人老实的张某操持着家务和一些不需要经常与人沟通的活计。而打理店铺和各种业务关系则是由外向且喜欢唠家常的阿芬负责。

阿芬在生意场上认识了不少人男男女女都有,而且为了让他们经常来找她合作,就利用手机的社交软件进行沟通,而生意越来越好的阿芬也在手机上花费了更多的时间,这让丈夫很不满。

而且因为业务上的关系,与阿芬进行聊天的大多数为男性,这让不太擅长表达的张某内心感到不安且焦躁。虽然阿芬多次解释过原因和关系,但是张某总是对此怀有芥蒂,而阿芬也认为张某这样是出于对自己的不信任,并没有做出过多的解释。

在生活的重担之下,张某和阿芬沟通的次数和话题也变得少了起来。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沟通让张某一直以为阿芬在外边有人了,才和他打起了冷战。再加上最近阿芬对手机的依赖表现的更加明显之后,张某再也忍不住心里的怒火。

2016年6月,张某找到之前家里购买的农药百草枯,为了报复阿芬的冷淡也为了提醒妻子谁才是她的丈夫的心态下,张某将百草枯倒入浸泡着妻子昨天换下来的内裤的水里。只是令他没想到的是,百草枯的毒性这么强,强到要走了妻子的命。

有毒内裤晾干之后的某一天,回到家里的阿芬换上那条内裤,没过多久就出现了胸闷和皮肤溃烂等状况。把妻子送到医院的他并没有向医生讲述实情,这让医院判断无法判断病因做出治疗方案。最终在7月6日妻子毒发身亡,而自己也锒铛入狱。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详细分情况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张某在明知内裤有毒的情况下依旧让阿芬穿上沾有百草枯的内裤,并且在医院医治过程中依旧隐瞒实情,导致阿芬中毒死亡。张某在本案中存在主观故意,故按照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判罚。

在同年12月,在阿芬父母出具谅解书的情况下,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已经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且认罪和悔罪的态度较好,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另附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两个人相爱但没有走到一起的是钱公子和琴娘,但如果两个人在茫茫人海中走到一起组建家庭之后,依旧不珍惜彼此最终引发悲剧则更值得我们深思。对于有多次婚姻经验的张某和阿芬为什么还会出现问题,对一个家庭来说怎么才能营造和谐融洽的氛围?

感情是两个人的事,当感情中出现问题时,在本案中如果当事双方可以及时有效的进行沟通,将彼此心中的那些疑惑讲清楚,并且彼此尊重彼此珍惜对方,说不定就是让家庭关系恢复的良药,所以请珍惜眼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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