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卖给我的是“凶宅”,我要退房!”王某对张某说。
2023年2月,张某看到李某在抖音平台发布的房屋买卖信息后联系到李某,想要出售其名下的一套房屋。李某到房屋内查看后,知道涉案房屋由张某与父亲居住,但因价格未谈妥的原因,没有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之后,张某想要以48万元的价格出售涉案房屋,李某认为价格合理,就将涉案房屋出售信息发布到工作群,王某看到此信息,与李某一同到涉案房屋查看,之后决定要购买涉案房屋。随后双方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清购房款后张某向王某交付涉案房屋钥匙,王某拿到钥匙后开始装修房屋,但装修过程中,王某得知签订合同前,曾与张某一同居住在涉案房屋的张某父亲因抑郁症从涉案房屋中跳楼自杀身亡。为此,王某认为张某卖房时隐瞒了此事,自己受到了欺骗,所以才买了这套房,于是找到张某理论,但未果。后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全部购房款。
王某认为:涉案房屋确实发生过跳楼死亡事故,且张某出售房屋时并未告知该房屋系“凶宅”,这种死亡事件直接影响正常人购买房屋的意愿,自己因为不知道此事所以才购买了涉案房屋,如果知道不可能购买,而张某明知这种事情对房屋交易存在重大影响而故意隐瞒,属于欺诈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王某有权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张某则认为:死者坠落属于意外事件,坠落发生在房外,并不在房内,因此该房屋不应认定为“凶宅”。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凶宅”的相关法规及解释,忌讳凶宅是迷信、恶俗,不应认定为传统善良风俗,非正常死亡空间不在案涉房屋内,不应认定为与案涉房屋形成一体,不能依据民间恶习来评判该情形,不能支持无法可依的诉讼请求,因此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凶宅”、张某未告知父亲跳楼自杀的事实是否构成欺诈。判断“凶宅”虽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房屋买卖中“凶宅”确实会严重影响买受人对交易房屋的购买意愿及交易价格。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凶宅”需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死亡地点、二是死亡形式。一方面,张某的父亲从涉案房屋跳楼,最终的死亡地点在涉案房屋外,但事件发生的起点在涉案房屋内,所以从死亡地点上,与涉案房屋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另一方面,跳楼自杀并非正常的生老病死,死亡形式上属于非正常死亡,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法则,购房者对房屋内非正常死亡所产生的忌讳属于社会普遍存在的传统心理,该类事件确实会对购房者的购房意愿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房屋的市场价值和使用价值,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跳楼自杀的时间点与王某购买房屋的时间相近,足以影响居住人的居住感受。对该类事实,张某在缔约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王某披露和告知。张某未如实告知相关事实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王某要求撤销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48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凶宅”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人们通常所说的“凶宅”是指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本案中,案涉房屋发生过跳楼自杀身亡事件,且死亡地点在案涉房屋的楼下。一审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死者的死亡方式、死亡地点,认定该房屋为“凶宅”并无不当,另外,择吉而居、趋利避害是一种善良无害的传统风俗,公众对于“凶宅”的避讳心理属于公序良俗的范围,应予尊重。张某以忌讳凶宅是迷信、恶俗,不应认定为传统善良风俗为由主张其未披露房屋负面信息的正当性,本院对此不予认可。关于张某的行为性质问题,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公众会对“凶宅”产生避讳心里,导致房屋贬值或影响买受方的购买意愿,进而对房屋买卖产生重大影响。故,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若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等事件,出卖方应当如实向买方披露相关信息。本案中,张某作为卖房人在出售房屋时未如实告知王某房屋的负面信息,导致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进行交易并购买案涉房屋,其行为已构成消极欺诈。因此,王某得知真实信息后主张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张某返还购房款,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裁判文书网)

律师说法:
“凶宅”是一种大众普遍认可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它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定义。从事实上来说“凶宅”主要满足两个条件,1.死亡形式,2.死亡地点。
(1)死亡形式必须是曾发生过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例如曾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的房屋。正常死亡和意外死亡则不属于非正常死亡。
(2)死亡地点是指必须发生在该房屋内,发生在房屋内不是指必须死在房屋内,从房屋内跳下但没有死在房屋内也属于发生在房屋内,因为两者之间是有前后直接联系的。如果是发生在隔壁邻居家,则不满足死亡地点的要求。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凶宅情况,例如房屋建在坟地上或者房屋周围曾是墓地、火葬场、刑场、太平间等,也可认定为“凶宅”。
因此,总结一下“凶宅”就是指发生了使正常人产生严重忌讳心理事件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