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海之蓝等作为全国著名白酒,以其持久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深受消费者喜爱,不少犯罪分子为牟利制假售假,低档次酒品进入高档酒瓶,摇身一变即可售出高价。看似简单的“换个包装”行为不仅影响合法企业的品牌形象,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危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有力打击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
01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被告人孙某领在河南省新郑市某村附近租赁一间仓房,孙某领雇用李某萍、王某霞、马某杰为工人,在其租赁的仓房内将购买的散装酒罐装到具有注册商标标识的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洋河海之蓝等空酒瓶内,准备对外销售。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孙某领仓库内茅台飞天酒25瓶、茅台1935酒6瓶、茅台鼠年酒2瓶、五粮液七代酒210瓶、海之蓝酒120瓶、剑南春酒18瓶。经核实其仓库内扣押的酒产品无销售价格、无产品标价,经伊通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按照市场平均价,扣押孙某领仓库内的酒产品价值为394031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领在明知其儿子孙某伟(另案处理)使用其仓房及仓库内的设备从事生产、销售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的情况下,仍将仓库及设备提供给孙某伟使用,经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判决,孙某伟生产、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产品共计58200元。
02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孙某领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情况下,利用具有注册商标标识的茅台酒等酒类产品空瓶及包装,自行罐装生产茅台酒等产品,并且明知孙某伟从事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酒产品,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孙某领曾因同类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以被告人孙某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03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示,售卖假酒谋取暴利,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品牌产品标识具有专属的知识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另外,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我国对于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也不断加大,生产者和销售者切勿因谋取一时的非法利益逾越法律红线。经营者应当遵纪守法,销售合法产品。广大消费者应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注意查验防伪标识,保留好购物凭证,发现瓶身二次封装痕迹或价格异常偏低时应提高警惕,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若不甚买到假酒,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服务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司法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