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中山,有个大妈在楼下看到一辆三轮车上挂了条鱼,觉得这好事儿哪能错过,就直接顺手拿走了。失主在小区里急得团团转,扯着嗓子喊话说那鱼是河豚,是有毒的,吃不得。
但这大妈听了后,不信有那么邪乎,就把鱼炖了汤。她还特意给心爱的孙子喝。哪里知道,孙子喝下后不久就出现中毒症状。尽管大妈慌慌张张地找人帮忙,但最后还是没能挽回孙子的生命。
大妈是哭得撕心裂肺,她觉得这事儿得有个说法,于是一纸诉状把失主告上了法庭,非说失主得为此负责,得赔偿,还要坐牢。
张老太在小区里可是出了名的爱贪点儿小便宜。平时小区里的老头老太太们,都不太乐意跟她打交道。
有一天,张老太去买菜,回来的时候在小楼楼下瞅见一辆电动三轮车上挂个袋子,里头装着条挺肥的鱼。这鱼啊,看着就挺特别,张老太活了大半辈子也没见过这种鱼。
她四周看了看,没人注意,就顺手把塑料袋从车把上解下来拎走了,回到家,张老太就急着要处理这条鱼。她一边哼着小调,一边就开始熟练地宰鱼、做鱼。
可这会儿,楼下突然有个男的拿着喇叭喊,说他的鱼被人顺走了。那男的说这鱼是观赏用的河豚,有毒,谁拿了千万别吃,他也不想追究了,就是提醒大家注意安全。
那男的喊了半天,张老太听了就是撇撇嘴,没当回事儿。于是张老太继续炖她的鱼汤。这鱼啊,确实跟别的鱼不一样,炖着炖着就特别香,整个厨房都弥漫着鱼汤的香味。
中午的时候,张老太的孙子放学回来了,一闻这香味儿就直奔厨房。张老太可心疼孙子了,赶紧给他盛了一大碗鱼汤。孙子一口气就喝完了,还连声夸奶奶手艺好。
张老太看孙子这么喜欢,自己都没舍得尝一口,想把这锅汤留着给孙子慢慢喝。可这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啊,让张老太是后悔莫及。
没过多久,张老太的孙子突然肚子疼得受不了,倒在地上直打滚。张老太一看这状况,吓得赶紧拨了120,可是啊,已经晚了。医生来了后,遗憾地告诉张老太,孩子中毒太深,已经没救了。
说到底,那男的说的是真的,那鱼真的是有剧毒的河豚。这河豚啊,肉是好吃得不得了,可是呢,它的卵巢、肝脏、肾脏这些地方都是有毒的。你要是处理不好,吃点儿就可能中毒,弄不好还会送命呢。
后来啊,警察也介入调查了。调了监控,问了目击者,把事情的经过都查清楚了。张老太知道真相后啊,心里那个悔啊,她觉得都是那男的害的。她想啊,要不是那男的把有毒的河豚挂在车把上,她怎么会误拿回家,还做成鱼汤给孙子喝了呢?可是现在,说这些都晚了,张老太的孙子再也回不来了。
张老太觉得那男子就是故意放毒,想让他赔钱。
但这事儿,咱们得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
先说这鱼的主人,他把有毒的河豚放在车把上,确实做得不对。但你说他故意投毒?那可不是一回事儿。
法律上,如果因为自己的过错伤了别人,那得负责任。这男子没看好自己的有毒鱼,让别人受了害,按理说,他得承担点儿责任。
但话说回来,他的鱼放在那儿,不会自己跳到张老太的锅里。是张老太拿了他的鱼,煮了汤给孩子喝,才出了这事儿。
而且,这男子发现鱼丢了以后,马上就在小区里喊,让大家别吃那鱼。他还找了物业,在群里发消息,甚至报了警。他做了自己能做的,想预防出事儿。
张老太呢?她听到通知了,但还是没当回事儿,给孩子喝了那鱼汤。这么说来,要追究这男子的责任,恐怕说不过去。
张老太还说这男子是投毒。但投毒可不是随便说说的。那是指故意放毒害人的行为。这男子可没故意放毒,也没想害大家。所以,这个罪名可安不到他头上。
张老太该不该担责呢?
说起来,张老太因为贪点儿小便宜,顺手把有毒的河豚带回了家,结果害得自己孙子中毒死了。虽然她不是有意要杀人,但孙子的死,她是有直接责任的,这就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咱们国家的《刑法》可是规定得清清楚楚,因为过失导致人死亡的,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况不严重,那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按照法律来看,张老太这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是家属真的追究起来,她还是得坐牢。
最后法院判了,失主是没罪的,不用负任何责任。
这事儿,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