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筹备期间未办证的情况比较复杂,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是否计算工作年限需分情况讨论。如果单位在筹备期间尚未注册登记及取得相关执照,那么它并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它不满足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相关单位在筹备期间(设立中)直接以其名义招用人员的,与被招用劳动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的权利容易受损,如发生工伤后可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进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也有观点认为,如果该设立中的单位的发起人或股东中有法人资格的,建议劳动者与该法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或者如果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注册登记前雇用劳动者的行为,在公司登记设立后用工仍然延续的,筹建期间相关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当计入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内。所以,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最好慎重考虑是否要为该单位提供劳动。法律来源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6〕1号)
公司在筹办期间招用劳动者,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司依法成立后,筹办期间的工作期限计入劳动者在成立后公司的工作年限。筹办未成功,如果发起人或出资人是自然人的,在筹办期间发生的用工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