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或许永远也无法完全还原,劳荣枝和法子英非常人逻辑,受害人小木匠和殷某华被传有错在先。
要想排除“劳荣枝案”的舆论纷争,还原事实比堆砌主观性证据更重要
司法审判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不用怀疑本案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事实,但对客观事实的还原还是出现了很多的纷争。
最高院能否力挽狂澜排除质疑,不仅取决于证据的充分和确凿,还要看对客观真相的还原能否让人信服。
因为从本案的一二审来看,看似相关证据比较充分确凿,也给出了认定的客观事实,但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因为这里所谓的客观事实有很多不符合常理。
如果案件的证据以客观证据为主,关键事实的认定有客观证据予以支撑,纷争也不会来的如此之多如此之猛,本案到底哪些认定的事实存在争议?
常州案的刘某夫妇幸免于难,法子英为何放过他们?涉案金额为何各执一词?
在本案的证据当中,有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在已经被认定的四起案件当中,唯独常州案的受害人没有遇害。
可常州案的幸存者的供述,却成为了认定劳荣枝和法子英共谋杀人的关键证据,这无论从因果关系上还是逻辑关系上,似乎都说不通。
这就好比两个人以前去烧烤店吃饭,和别人发生矛盾,曾用语言死亡威胁过对方,但并没有实施具体的损害行为。
时隔一年之后,这两人再次和别人发生矛盾导致对方死亡,而作案的是其中一人,那么能否用之前那件事的死亡威胁来认定另一个人也具有杀人的共谋?
从因果关系上来看,刘某的证词不应该成为认定劳荣枝共谋杀人的证据,从法律角度上来看,也无法排除刘某所说的话具有报复的成分。
毕竟事情已经过去这么多年了,当年所说的话,谁还会记得那么清楚?这里还有一个不得不提的疑点,刘某当年为什么不挑选报案?被找到了又为什么拒绝和劳荣枝当面对质?
如果劳荣枝真的是那个差点要了他的命,还抢走了他数万元的仇人,正所谓仇人见面格外眼红,刘某起初会不报案吗?现在会拒绝出庭作证吗?
当然,这的确也是一个推理,但刘某起初挑选不报案以及如今挑选不出庭,这和他所描述客观事实是相矛盾的,这背后的引情或许才是事实的真相。
劳荣枝的确非常聪慧,她也说过不少假话,但她敢用测谎仪和刘某对质
本案一审的公诉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劳荣枝是一个非常聪慧的人,这一点从他的学习能力就能够体现出来。
但有些时候,当一个聪慧的人犯了错,经常会出现聪慧反被聪慧误的情况,就像劳荣枝说,他独自逃亡,失去了投案自首的机会。
这句话本身就是矛盾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投案自首,和他是否是独自逃亡的有什么关系?从这句话就不难看出,劳荣枝也存在说假话的成分。
有些时候,劳荣枝说的话虽然和事实不符,但也是她了解到的“实情”,也就是说,她本人或许也是被欺诈的,她也未必对所有细节都了如指掌。
常州案涉案金额是个谜,或许都藏着自己的小心思,事实有可能还原吗?
合肥中院对常州案的涉案金额认定为8.5万,南昌中院认定了7.5万,为何同一个案件两个法院给出了不同的认定。
除此之外,合肥中院认定殷某华是法子英所杀,南昌中院未认定具体的嫌疑人;合肥认定小纸条内容都是殷某华所写,南昌认定添加的字迹是劳荣枝所写。
合肥中院认定殷某华死亡时间是7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南昌中院认定成24日左右,两个法院为何对同一个案件有这么多不同的认定。
这其实也说明了,他们之间必有一个是认定错了,或者两个都错了,但两个法院都根据自己的认定给被告人判处死刑了,这怎么能让大家信服?
虽然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真相,前者是依法根据认定的证据来推断出的“客观事实”,而且这个“客观事实”也有法律的保护,可两个法院都用证据给出了“客观事实”,内容却不一样,这又如何解释?
在“劳荣枝案”中,幸存者刘某的妻子透露,涉案金额有六七万,刘某和劳荣枝均供述是7万,法子英供述有8万,为何说法都不一样?
法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本着对受害人有利的视角,最终确认只有7万元的涉案金额,再加上法子英供述的从刘某车上拿的5000元,一共被认定7.5万。
究竟有多钱呢?这几个当事人谁说的话是真,谁说的话是假,或许有真话,或许有假话,这个事实其实非常难以认定。
法子英为什么要放了刘某夫妇,这背后究竟有何隐情?
其中一种说法是,劳荣枝拿到钱离开之后,法子英于心不忍,所以就放了刘某夫妇,但这种说法很显然并不靠谱。
在温州案的时候,劳荣枝同样是取完钱之后并没有回到案发觉场,但法子英还是杀害了两个女性受害者。
根据法子英的供述,他曾重复的告诉刘某,他的命是他妻子给的,或许这也是与他的妻子痛痛快快的拿这么多钱有关。
但还有一种说法,刘某自己身上藏了1万,并且主动的给了法子英,这也是法子英所说的8万块钱的由来,或许也是法子英放了刘某夫妇的原因之一。
根据新证人的证词所示,本案一共涉及8.5万元,其中的5000是从刘某的车上拿来的。而这8.5万也并非由法子英一人全拿。
因为新证人对于本案的描述和司法机关对本案的认定有着非常大的出入,可以说是完全两个不同的客观事实。
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劳荣枝色诱刘某到出租屋,法子英持刀操纵对方,然后双方分工明确,最终把刘某捆绑住。
新证词当中描述是,刘某和法子英操纵的另一个13岁的苗某发生关系后产生纠纷,法子英才绑了刘某,双方商量赔偿金额。
新证人的说法是,劳荣枝拿着4.5万离开了,法子英给了苗某3万治病加补偿,还给了另一个同伙儿高某1万。
劳荣枝究竟认不认识新证人,这或许将关系到新证词能否被认可
在奇特证人提供的新证词当中,劳荣枝还曾主动的提醒证人免遭一劫,新证人还曾两次带劳荣枝治伤。
劳荣枝更是希望新证人帮忙解决掉法子英,劳荣枝会用“以身相许”作为回报,当然这些都是新证人记录所得。
劳荣枝究竟认不认识新证人我们不得而知,劳荣枝究竟知不知道新证人为她作证也不清楚,但劳荣枝的说法似乎预示着她认识新证人。
劳荣枝曾说,她希望自己的侄子侄女考造价师和工程师,因为这两个职业赚钱多,她是怎么了解到这么专业的行业?
从已知情况来看,劳荣枝大部分时间都在娱乐场所工作,据说也做过汽车销售,而她被抓时的男友是做手表生意的。
劳荣枝为什么对造价师情有独钟,巧合的是,新证人就是一个造价师,他的证词里显示,法子英曾把他的情况告诉过劳荣枝等坐台小姐。
这是不是就说明了劳荣枝在潜意识里,实际上是有人向她介绍过这个职业,或许她不记得是谁和她说过,但她对于这个职业的了解,一定是有过接触的。
我们不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新证人提供新证词这件事,由于这份证词所描述的客观事实和法院认定的可以说是截然相反。
证人肯定会认识到作伪证的风险,但他仍旧勇敢的站出来作证,是否能够说明在他看来,他的这些内容绝对不是乱编的。
法子英很有主见,多人提出“实行过限”问题其实就暗示他在案件中的地位
劳荣枝案一审法援律师陈律师,二审吴丹红律师以及劳荣枝本人都曾提出法子英做法作案“实行过限”的问题。
什么是实行过限呢?简单点儿说,就是在共同犯罪当中,其中一人或数人实施了超过原先共同谋划的犯罪范畴的行为。
这种情况,是谁超出了共同谋划的犯罪行为,由谁来负法律责任,对于那些没有实行过限的共犯,得不追究法律责任。
放在本案来说,那就是法子英杀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实行过限,也就是不在劳荣枝和法子英共谋犯罪的范畴之内。
精神学专家王和初老师就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受害人的结果的确是在劳荣枝和法子英的犯罪案件中出现了,但劳荣枝是不是就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不妨先看一下二审认为法子英不构成实行过限的理由:实施暴力是截取财物必不可少的手段,包括造成人员伤亡的严峻暴力,均在抢劫暴力范畴之内。
二审认为,劳荣枝明知道法子英实施抢劫、胁迫受害人而准备刀具,还看到法子英持刀威胁,所以应该认识到法子英实施暴力的后果。
这其实就是明知应知的共犯理论,劳荣枝就应该对死去的受害者负责。
这里也有一个问题,抢劫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应该是为了达到抢劫目的而事实的,受害人抵抗时被暴力损害才算抢劫暴力下的伤亡。
言外之意就是,抢劫当中的暴力行为是为了劫财,是为了达到劫财的目的,这才是因抢劫而造成伤亡的情况。
可南昌案的熊某义已经被操纵,已完成抢劫,温州案的两个受害人也都是在被抢劫完之后被杀,这和为了抢劫而杀人有着本质的区别。
法子英在抢劫完毕之后再杀人,不是为了抢劫,那其实就超出了抢劫的共谋,这应该由法子英一人负责,也符合实行过限的要求。
因为法子英完全可以劫财后不杀人,有人说熊某义是在抢劫过程中因抵抗而被杀,可没有证据能证明熊某义抵抗过。
熊某义的弟弟
公安机关对南昌案的现场进行勘察时并未发觉有打斗抵抗的痕迹,从认定的事实来看,熊某义早就被绑了,该怎么抵抗?
更何况,法子英之所以能够找到熊某的家,那也是熊某透露的,这就更加说明熊某在被操纵的范畴之内。
既然熊某已经被操纵了,也完成了对他身上手表等财务的抢劫,这也说明了,熊某的死非发生在抢劫的过程当中。
如果单纯是为了劫财,根本没有必要杀害这些已经被操纵的受害人,所以法子英杀人这件事,的确存在实行过限的巨大嫌疑,这一点应该被重视。
法子英非常有主见,说劳荣枝精神操纵了法子英就是无稽之谈
很多人都说法子英没念过多少书,就是一个莽夫,劳荣枝则非常的有文化,所以很有可能是劳荣枝操纵法子英。
其实法子英是一个非常有主见的人,就从他把劳荣枝骗到手,就能够看出他的手段很不一般,而且法子英在抢劫方面是非常有经验的。
否则无所事事又丑又老的法子英凭什么让劳荣枝跟他私奔,还放弃了老师的“铁饭碗”,可见法子英的忽悠能力可见一斑。
法子英若真的爱着劳荣枝,又怎么可能把劳荣枝给供出来,是否可以说明法子英从最一开始就没把劳荣枝当回事。
在南昌案后,法子英把财物都搬到了自己家人的家里,为何不放在劳荣枝的家人那里,这难道不是法子英的主意?
最关键的是,劳荣枝为何要去坐台?她自愿的吗?仙人跳的方法又是谁想出来的?难道是劳荣枝?
根据新证词显示,法子英每次和高某作案之后,都会分一部分赃款给高某,高某虽嫌少,但协助法子英作案对他来说也不太容易暴露自己。
有网友就表示,出现在熊某义家里附近的戴墨镜的人很有可能就是高某,而被拿到熊某义房子里的那一袋尸块,可能是高某做的,而且还走后有意不关门。
小木匠身份被质疑,合肥当地人爆出猛料,是揭秘还是诬陷?
一位自称是合肥人的网友透露,小木匠和殷某华的死属于“罪有应得”,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这位网友表示,小木匠和殷某华两次跟踪劳荣枝,其中一次据说是和一个说是给劳荣枝装空调的奇特女子发生争吵。
还有一次据说是殷某华和劳荣枝发生关系,小木匠放风,被法子英捉奸在床。这位网友说,这是在黑吃黑。
小编认为这种可能性很小,或许也是受各方舆论的影响,毕竟之前未传出小木匠和殷某华是同伙,黑吃黑的消息。
这个爆料其实和新证人的新证词有着同样的震撼效果,这个爆料人或许也要面临和新证人一样的遭遇。
由于这个爆料足够震撼,或许也会引起公安部门的关注,如果对这个报告进行调查落实,这位网友很有可能也会深陷冰火两重天的境地。
如果这个爆料被证实,那势必对于整个案件也是一种颠覆性的效果,如果未被证实,这位爆料的网友也很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小编认为,小木匠的死是最无辜的,他的家人也因为小木匠的死而生活拮据,甚至是居无定所。
小木匠的家属也是唯一一个受害人家属提出民事赔偿的,他们起初提出了130多万的赔偿要求,但法院最终判了4.8万。
即使这样,劳荣枝还表示自己没有钱,希望通过募捐来给受害人家属补偿,小木匠的家属甚至还提出过强制执行的请求。
小木匠的家庭其实是最不容易的,如果这个时候还传出小木匠的谣言,可见这个案子已经到了怎样的舆论争议中。
这也是为什么大家如此关注最高院的死刑复核结果的原因之一,大家并不想看到这个案子出现太多的传闻或小道消息。
小编有话要说
虽然劳荣枝自己承认了抢劫罪和绑架罪,但也要以确凿的客观证据来证明,并不是劳荣枝说什么就是什么,也不是她承认什么就是什么。
法子英虽然已经伏法,但也不能忽视他口供当中的一些事实。也不能忽视证人证言,毕竟这个案子客观证据太少。
等待最高院能够拿出令大家信服的裁决证据和结果,这不仅关乎劳荣枝的生死,还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进步。
法律不会冤枉任何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希望大家保持足够的耐心,希望最终会有一个令人中意的结果。
劳荣枝也是受害者应该轻判
如果不是劳荣枝有点姿色,估计就不会引起舆论,大能们估计内心中已经原谅她了。
疑罪从无,如果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这家伙有罪就没办法😣,这么久下不来估计直接证据有困难!
可常州案的幸存者的供述,却成为了认定劳荣枝和法子英共谋杀人的关键证据,这无论从因果关系上还是逻辑关系上,似乎都说不通。幸存者的证词证言不能作为证据?还从因果关系?真是搞笑。
无罪推定是法的基本原则!但现在的证据足以证明他有罪,只不过是死与非死的问题
作者看这个案件的卷宗了?渲染的不错,但是我还是要屏蔽你。我实在找不到一个合理的理由来解释劳荣枝如果无罪为什么明知道被通缉还是选择潜逃。
或许她罪大恶极,但有用的让人信服的证据不多
只可惜当初这对黑白双煞为什么不光临为它辩护的律师?
怎么就冒出那么多证人来了?审法子英的时候法子英提到过所谓的高某苗某吗?法子英供诉了小木匠跟踪他吗?都没有吧。
应该赔偿她多少钱,人家冤枉的嘛[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
什么叫吻合度不高?按这种论断,很多已判的案件都是无罪的,比如贩毒,当你人赃并获时,罪犯说不知情,毒品是别人趁自己没注意时塞到自己行李中的,一句轻飘飘的解释,就该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