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黄玉
一、案例导入
贷款展期的,原合同进行赋强公证,但展期协议未赋强公证的,公证处不得对展期协议出具执行证书,即使公证处依据原合同出具执行证书,人民法院对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不予以执行
(一)案号:
(2018)内0203执2230号
(二)案件情况:
申请执行人固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姚某、王某某、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路诚公证处制作的(2016)包路诚证执字第274号执行证书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固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姚某、王某某、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公证机关对《还款协议书》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2014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固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姚某、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协议对还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内容均进行了变更。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固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姚某、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虽然是《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但《借款展期协议》对还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主要内容均进行了变更,应视为一份新的还款协议。且该《借款展期协议》未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视为双方放弃了对原公证债权文书提出强制执行的权利。故公证机关依据原公证债权文书出具执行证书确有错误,双方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路诚公证处制作的(2016)包路诚证执字第274号执行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小结
关于签订了展期协议的借款纠纷,展期协议未经公证,公证处能否对原赋强的公证债权文书出具执行证书,实务中,公证处和人民法院均出现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公证处应当对原赋强的债权文书出具执行证书,人民法院对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也应当予以执行。展期协议只是对借款期限或利率有调整,并不影响原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因此法院应执行原赋强公证债权文书。
第二种观点:公证处不应当对原赋强的债权文书出具执行证书,即使公证处依据原债权文书出具执行证书,人民法院对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应不予以执行。
实务中,第二种观点为主流观点。理由是当事人对展期协议未进行补充公证,说明当事人合意放弃了对债权债务不经诉讼程序而通过赋强公证强制执行的选择权。新的展期协议不再具有赋强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
因此,我们建议,开展信贷业务时,借款人申请展期还款,银行签订《展期协议》,为避免损失,应对《展期协议》进行赋强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