瞠目!民间借贷判处结果频现违规90万借款仅判30万!

发财的小北鼻 2025-02-18 10:17:37

近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当事人韩先生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室提交举报材料,直指通州区人民法院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部分法官存在违规违纪、渎职不作为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些不当行为致使判决出现错误,给韩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韩先生与曹某某曾是挚友,2003年至2013年期间,曹某某因家庭与经营需要,多次向韩先生借款。韩先生信任朋友,累计借出120万元左右,以现金交付,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5%。为帮曹某某,韩先生不少借款是从别处艰难筹来的。可曹某某借款后却赖账不还,多年来韩先生经济拮据。他念及旧情多次催款,曹某某却一直推脱。最终,韩先生无奈向法院起诉。

韩先生作为通州法院(2022)京0112民再13号案件的原告、三中院(2021)京03民终5863号及(2023)京03民再49号案件的上诉人,详细揭露了案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在通州区法院(2020)京0112民初18612号案件中,曹某某提交的复印件对账单证据内容残缺不全,还款明细证据更是虚假,关键借款信息缺失。然而,承办法官却未对证据进行严格核实,轻易采信了曹某某的谎言,仅依据曹某某的自认金额作出判决,使得原本90多万元的借款,最终仅判决偿还29.5万。庭审期间,法官无故对律师发怒指责,甚至威胁韩先生及其律师,而且庭审视频相关内容被人为删除,偏袒曹某某的意图十分明显。此外,韩先生多次申请调取卷宗材料都遭遇阻碍,不同时间获取的卷宗中,对账单证据内容不一致,存在明显的更换和删改痕迹,庭审视频也出现缺失和被篡改的情况。

在(2021)京03民终5863号案件里,韩先生发现证据不完整,及时写信告知法官,却未得到重视,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该判决忽视了借款利息等重要事实,导致判决曹某某尚欠借款金额出现错误。此后,案件经高院裁定发回重审,但重审时曹某某依旧使用不完整的证据,法官不仅回避该问题,还以超过举证时效为由,拒绝了韩先生的笔迹鉴定申请。

2022京0112民再13号案件中,韩先生针对7.8万元借条申请笔迹鉴定,法官却多次劝其撤销。判决时,又以借条无曹某某签字确认为由,不认可其证明效力,与三中院其他相关判决矛盾。法官要求曹某某提供证据原件,曹某某仅提供一页完整对账单,另两页不完整的未提供原件,而且对韩先生用以证明利息约定的证据不予采信,存在明显证据分配不公。法官判决疑似歪曲庭审事实,韩先生申请调取庭审视频困难重重。

执行阶段同样问题频出。2023年7月5日,律师就三中院再审二审(2023)京03民再49号案件申请执行,然而,执行法官助理未联系被执行人就告知韩先生无财产可执行。韩先生指出被执行人有农村住宅和自建厂房,助理称不能执行;得知厂房已出租,竟称韩先生告知晚,强迫其终止执行程序。三中院再审二审法官还劝说韩先生撤销上诉申请。

此次判决中,法官存在明显不当行为。刻意采用原一审经删改后的内容,其中“曹某某提交对账单用以证明曹某某还款过程以及韩先生起诉金额与对账单不符,不视为对对账单内容的认可”这一表述,与事实不符,表明曹某某提供的对账单内容不完整,且庭审笔录和视频中并无这三句内容。法官还采信原一、二审中曹某某编造的谎言“韩先生与曹某某之间每笔借款均有借条,没有借条的借款是不存在的”,公然无视对账单中有无借条的借款记录,故意否定客观事实,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决。

韩先生不服(2023)京03民再4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他称曹某某对账单虚假不全,混淆借贷与还款事实,法院未关注关键证据致误判。他认为2008年8月13日借条虽无曹某某签字,但系其手写,借款拆分与对账单一致,7.8万元应认定为本金;自认的6.5万元还款是还无借条款项,非本案本金;有证人证言等证据表明双方有息借贷,被申请人应支付利息。他请求撤销终审判决,重审或改判认定借款本金94.1万元及利息,确认错判经济损失,由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

但法院审查认为,2008年8月13日借条无曹某某签字,其否认借款事实,韩先生未进一步举证;对账单无曹某某签字认可,不能认定真实性。韩先生自认6.5万元还款,无证据证明是还无借条款项,曹某某也否认。案涉12笔借条均无利息记载,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有支付利息交易习惯。综上,韩先生再审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再审情形,2023年8月28日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2024年8月18日,韩先生向市高院督察室邮寄了两份举报材料。一份举报通州区法院相关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偏袒曹某某、诱骗举报人、回避曹某某谎言、未对鉴定证据进行核实等违规违纪行为,这些行为导致了事实认定不清、判决错误,甚至在判决后还出现了更换证据、删改庭审视频和笔录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下图片表明证据被更换:第一张图中2021年对账单第一行第一笔借款是1.5万借款,左侧日期位置是在1.5万元借款金额的中间,2023年对账单多了22.3万这笔借款,2024年的又多了8万元借款,右上角128和129这数字也是新出现的;第二张图中,三次对账单最下方两行完整度也不同。)

另一份则举报三中院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偏袒被上诉人,未按照规定核实证据,对不完整的对账单证据采取回避态度等渎职不作为行为。8月29日,他又补充邮寄了13页证据材料说明、25页证据以及光盘等相关材料。9月23日,市高院督察室回复了韩先生,表明此次举报问题是属于“涉法涉诉”问题。

然而,在后续与法院的沟通中,韩先生遭遇诸多阻碍。2024年10月15日和12月9日,通州法院综合审判庭和民二庭的两位法官分别致电韩先生,明显有意回避举报内容,试图为违规法官开脱责任。12月25日,韩先生想向通州区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邮寄举报材料,通过12368询问信息时,接线人员拒绝告知,意图阻止其邮寄,庇护违规法官。

在多次与法院的沟通中,法官们对韩先生的举报内容和提供的证据,要么回避,要么质疑却无合理解释。通州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表示18579号案件可重新申请再审,其他问题仅记录汇报;民二庭法官质疑韩先生证据来源和真实性,却无法确定其说法不成立,只让韩先生去相关部门反映。

在三中院的相关案件审理中,(2022)京03民再13号案件中,三中院在接到高院指令再审后,却作出了发回通州法院重审的错误判决,这一行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严重损害了韩先生的经济利益。(2021)京03民终5863号(原二审)庭审期间,法官仅对韩先生新提交的3份证据进行了质证,却未重新核实一审证据。在庭审询问环节,对韩先生询问较多,对被上诉人询问较少。而且,在韩先生告知被上诉人一审证据存在虚假不完整的问题后,法官并未再次开庭审查,仍然维持了错误的原判。

韩先生特别指出,三中院再审二审(2023)京03民再49号的张某法官存在诸多违规违纪行为。比如,对于韩先生提交的证据质疑以及被上诉人的矛盾谎言,法官没有进一步核实询问;还暗示书记员少记录或不记录韩先生及其律师的重点陈述;在证据认定方面采用双重标准,对韩先生提交的对账单证据不予采信,却为被上诉人故意提交的不完整对账单辩解;拒绝韩先生的笔迹鉴定申请,并且在判决中使用“经查”表述,却并未实际进行调查核实。

由于这些案件中法官的一系列不当行为,韩先生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他的房屋和车辆被查封,借款逾期产生了高额的加罚利息,还遭到多家个人和银行的起诉并被执行。同时,身心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韩先生强烈希望市高院督察室等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此事,依法查清事实真相,严肃追究法官的违法违规行为,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并对相关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以维护司法的公正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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