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一位聋哑老人上厕所时,遭到一名精神病男子的疯狂殴打,差点丧命。打人者家属不愿赔偿,声称他们也很可怜。这样的事情,你怎么看?
这位聋哑老人叫李大爷,已经七十多岁了。他住在一个老旧的小区里,小区的下水道经常堵塞,所以他和其他居民都习惯去附近的公厕方便。事发那天是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凌晨三点多,李大爷起床想去上个厕所。他穿上衣服,拿上手电筒,走出家门,向公厕走去。他没有想到,这一去就是一场生死劫难。就在他走到公厕门口的时候,突然听到一阵尖叫声。他回头一看,只见一个光着膀子的壮年男子,手里拿着一块板砖,向他这边冲过来。李大爷吓了一跳,想要躲开,但已经来不及了。那个男子像是发了疯一样,用板砖对着李大爷的头部、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猛砸过来。李大爷感到一阵剧痛,他想要反抗,但是他又聋又哑,无法说话也无法听见。他只能用力挥舞着手臂,发出呜呜的声音。就在这时,一个女人的声音传来:“别打了!别打了!你要把他打死啊!”原来,在不远处有一个卖早点的老太太,她和李大爷是邻居。她刚刚收摊回家,正好经过这里。她看到那个男子拿着板砖冲过来时,本能地尖叫了一声。她本以为那个男子要打她,没想到他却转向了李大爷。老太太见状,立刻掏出手机报了警。同时她也大声呼喊:“你别打他!他是个残疾人!”可是那个男子根本不理会她的喊叫,仍然对着李大爷拼命地拍打。老太太看得心惊胆战,只能祈祷警察快点来。幸运的是,在老太太报警后不久,就有两名巡逻的民警赶到了现场。他们见到这一幕,立刻上前制止了那个男子,并将其铐住带走。民警在审问那个男子时发现,他的精神状态非常异常。他说话语无伦次,神情恍惚。民警怀疑他可能患有精神病。与此同时,民警也将受伤的李大爷送往了医院进行抢救。经过检查发现,李大爷身上多处骨折,头部也有严重的外伤。医生说,如果不是及时送来,他可能就没命了。李大爷的妻子也是一位聋哑人,她听说丈夫被打了,赶紧跑来医院。她看到李大爷躺在病床上,浑身是血,她哭得死去活来。李大爷的儿子和儿媳也赶来了。他们问清楚了事情的经过,气得七窍生烟。他们决定要找那个打人的男子算账,让他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可是当他们找到那个男子的家属时,却遭到了拒绝。那个男子的家属说,他们的儿子是个精神病人,平时都不听话,谁也管不了他。他们也很无奈,已经给了一些钱作为赔偿,但是他们家里也很困难,再也拿不出钱来了。原来,那个打人的男子叫张三(化名),今年三十多岁。他从小就有精神方面的问题,经常发脾气、打架、闹事。他的父母为了给他治病,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还欠了一屁股债。后来张三的父亲因为过度劳累而去世了,留下了张三和他的母亲。张三的母亲为了养活儿子,只能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她每天都要早出晚归,很少有时间照顾张三。张三也没有工作,整天在外面闲逛,有时候还会跑到很远的地方去。就在事发前一天,张三跑到了新疆乌鲁木齐去了。他在那里惹了麻烦,被当地的民警抓住了。民警联系了他的家属,让他们去接回来。张三的母亲和舅舅赶紧买了火车票去了乌鲁木齐。他们花了两天的时间才把张三带回来。回到家时已经是凌晨三点多了。张三的母亲和舅舅看着他睡下后,就去收拾行李。没想到,张三趁他们不注意,又跑出去了。而且还遇到了李大爷,并将其打伤。张三的母亲和舅舅听说这件事后,非常后悔和自责。他们觉得自己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给别人造成了伤害。但是他们也很无助,因为他们已经没有钱为李大爷支付更多的费用了。李大爷的儿媳觉得这样太不公平了。她说:“公公太可怜了,就因为上个厕所就被人打成这样。那个打人的男子太恶劣了,他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要讨回公道!”而张三的母亲则哭着说:“我知道我们做错了,我们应该赔偿你们。但是我们真的没有钱了,我们也很苦啊这件事情很快就在网上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认为,张三是个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应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而他的家属也是受害者,不应该被追究赔偿责任。也有网友认为,张三虽然有精神方面的问题,但是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他的家属作为监护人,也应该对他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有网友认为,这是一个悲剧,双方都是弱势群体,都需要社会的关爱和帮助,应该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而不是互相指责和攻击。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事该如何认定呢?
首先,我们要分析张三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张三被鉴定为精神病人,并且在打伤李大爷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那么他就可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刑法》第十九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如果张三被鉴定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并且在打伤李大爷时处于精神正常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那么他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次,我们要分析张三是否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如果张三被认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故意用板砖打伤李大爷致其轻伤以上,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我们要分析张三及其家属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在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范围内,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无论张三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他及其家属都应当为李大爷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件事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启示呢?我认为,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关注和帮助那些精神病患者和他们的家庭,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医疗、康复和生活保障,防止他们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尊重和理解那些残疾人和他们的家庭,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关怀和支持,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尊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遵守法律规定,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遇到纠纷时及时寻求法律途径,不要自行用暴力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