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云案例|实用新型专利被恶意侵权,法院最终裁定侵权方赔偿20万

公证维权 2024-08-23 11:30:10

#专利权保护#

专利权保护对于鼓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提升经济价值以及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能够激发个人和企业的创新热情,推动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和应用,还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法律保障,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发明创造,从而确保专利权人在市场上的技术优势和经济利益。

01、案情概述

原告李某某发现山东尚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收板机设备,遂提起诉讼,要求尚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02、公证云在本案中的应用

在本案中,原告代理人使用公证云便捷高效地完成了侵权行为的取证与保全工作。利用手机拍照、手机录像取证工具,实时固定了尚某公司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包括厂房内的收板机设备、销售经理的推销过程及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等。这些证据真实有效,为案件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03、争议焦点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由尚某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显著位置上标有的“尚某机械”字样指向了尚某公司;根据视频证据以及二审中尚某公司亦确认了涉案产品为尚某公司生产销售,且确认了视频中介绍涉案产品的人员为其公司的销售经理身份。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尚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事实。2、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经李某某提供的视频证据及原审法院赴山东某公司录制的视频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对比,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图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一种新型刮腻子机的收板机,包括机架(1)、电机(2)、移板机构,滑道、推板机构(5)、限位块(6)、齐板机(7)、拖拉链和端部带有齿轮的链条轴(8),所述电机(2)设置在机架(1)的末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板机构悬挂设置在机架(1)顶部的滑道上,且所述移板机构通过拖拉链条控制位置移动,所述推板机构(5)设置在机架(1)末端的内侧且所述推板机构(5)水平高度与移板机构的底部高度相同,所述齐板机构(7)设置在机架(1)内侧靠近底部位置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刮腻子机的收板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移板机构包括平台架(3)、平台(9)、压板气缸(10)和板材触点装置(4),其中所述平台(9)设置在平台架(3)底部,所述板材触点装置(4)设置在平台(9)中心位置,所述压板气缸(10)在平台(9)上部的平台架(3)上且压板气缸(10)的末端设有滚筒。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刮腻子机的收板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推板机构(5)包括推板气缸和推板,其中所述推板固定设置在推板气缸的活塞的末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刮腻子机的收板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齐板机构(7)包括齐板气缸和齐板臂,其中所述齐板臂的一端活动设置在机架(1)上,所述齐板气缸的活塞端部与齐板臂中部铰链连接。

3、公证云方式进行公证的证据能否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采用公证云方式收集的证据,因其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被法院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04、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尚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李某某名称为“一种新型刮腻子机的收板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104XXXX.4)的设备的行为,并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05、法条链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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