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司机“路怒”致伤谁担责?

人民法院报 2025-03-26 10:14:53

两司机“路怒”致伤谁担责?法院:受伤者明知会造成自身损害仍执意为之负主要责任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双方司机“路怒”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受伤者明知会造成自身损害仍采取极端方式阻止车辆离开,被判负主要责任。

张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路口信号灯处时,信号灯为红灯,张某停车等待。李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张某车后时,认为该信号灯已经损坏,遂鸣喇叭示意张某闯红灯过去或往旁挪动以便李某通行。李某边鸣喇叭边喊张某挪车,张某称其不挪,李某骂张某,双方发生争执并分别报警。随后,张某先后坐、躺在李某车辆前。李某欲驾车离开,张某此时坐在李某车前的地面上。李某倒车后自右向左跨单实线变道时,张某起身阻拦李某车辆,并从李某车辆的右前方接近车辆欲拦停车辆,李某车辆的车头保险杠部位越过张某后向右回方向并道时,张某的左手已按在该车引擎盖的右侧接近挡风玻璃部位,李某加速行驶时,该车右前侧与张某的左臂、左背部先后接触,将张某撞倒,致张某受伤。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随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本案损失的30%,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30%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造成自身损害。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襄阳中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中的“损害”,是指完全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且该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是受害人的故意时,才能完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通常都是指排除了行为人即驾驶人本身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即受害人故意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否则不能完全作为一种免责事由。本案中驾驶人李某具有过错,张某的行为不是本案事故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故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李某将车跨单实线变道欲开走时,张某将左手按在该车引擎盖的右侧,张某的行为是为了阻止李某的离开,并非为了损伤自己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从而非法索取赔偿。李某作为驾驶人,享有较高的运行优势,应观察到张某的左边身体与车辆接触,其无视张某的健康权利,未采取任何避让或紧急制动的措施驱动车辆从而造成张某的损伤,李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张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其应意识到采取涉案行为阻止李某离开,可能会造成自身损害的后果,却仍然采取这种极端方式,张某对本案交通事故的造成、其自身损害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可减轻侵权人李某的责任。综合事故成因,法院认定本案驾驶人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3版

记者:丁俐丨通讯员:刘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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