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泗县一起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案件核心争议点聚焦于犯罪嫌疑人谭某星与未满14周岁少女发生性关系后,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符合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标准。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司法程序进展
根据户籍登记信息,被害人杜某(2008年1月25日出生)在案发时(2022年1月15日)实际年龄为13岁11个月,犯罪嫌疑人谭某星(2000年10月31日出生)时年22周岁。据监护人杜某媛陈述,双方通过网游结识后建立恋爱关系,案发当日谭某星在杜某住所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
泗县公安机关以"未发现犯罪事实"为由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主要依据为当事人自述自愿及嫌疑人主张不知晓被害人真实年龄。申诉人杜某媛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后,泗县检察院已于2023年3月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审查阶段。
二、司法解释的适用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可归纳为:
1. 绝对推定原则:与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直接推定行为人具备主观明知;
2. 相对推定原则:对12-14周岁年龄段,需结合被害人身体特征、言行举止、生活规律等要素综合判断;
3. 例外情形限制:对于虚报年龄的个案,要求嫌疑人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且司法机关需从严把握例外情形认定。
三、本案关键争议点的法律评价
(一)年龄认知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刑事证据规则,嫌疑人主张"不知情"需承担积极举证义务。本案中,谭某星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通过合理审慎判断,确信被害人已达法定年龄。仅凭被害人网络自述年龄,难以构成有效抗辩,特别是在双方存在明显年龄差(相差9岁)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更应严格审查年龄认知可能性。
(二)被害人特征的综合判断
依据司法解释,需着重考察以下要素:
1. 生理发育特征:需调取案发前后体检记录、医疗档案等客观证据;
2. 生活场景要素:案发地点为被害人租住场所,需核实居住环境、日常社交等背景信息;
3. 交往过程审查:双方从网络认识到现实接触的时间跨度(约2个月),需重点审查交往过程中的年龄暗示信息。
(三)"甘冒风险"行为的刑法评价
即便存在年龄认知模糊,嫌疑人在未核实关键身份信息情况下实施性行为,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间接故意。这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符合强奸罪中"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
四、立案监督程序的法治意义
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中权力制衡机制的有效性。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3条,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应重点核查:
1. 公安机关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2. 年龄证据链的完整性;
3. 法律适用标准的准确性;
4. 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
五、社会法益保护的维度思考
该案的司法处理将产生显著的社会示范效应:一方面关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制度刚性,另一方面涉及网络时代身份核验的司法认定标准。司法机关需在个案公正与社会价值引导之间寻求平衡,既要杜绝"年龄辩称"成为脱罪工具,也要防范客观归罪倾向。
当前,随着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推进,此类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疑难案件正受到更高层面的司法关注。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将检验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的实际效能,对于完善性侵案件证据审查规则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注: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案件信息源自已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