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冒用“大润发”商标且屡教不改,被罚30万元!
说起大润发
很多人肯定不陌生
因其商品种类繁多
价格相对便宜
广受市民欢迎
可就是这么一家
遍布全国的大型连锁超市
却在谷城遇上了“李鬼”
为此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重拳出击
打击“傍名牌”
“搭便车”等侵权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大润发,于1998年7月在中国大陆开设第一家大型超市,是会员制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持有“大润发”商标的合法权利,是“大润发”中国地区总部。
经过多年经营,“大润发”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在2017年11月14日,康成公司将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的一家同样名为“大润发”的超市告上了法庭。
康成公司起诉的这家超市位于襄阳市谷城县谷丰路旺恒国际五金建材城,超市外“大润发”三个字格外醒目,超市内的装潢、商品标签、购物车、购物袋等多处,均印有“大润发”文字。
直到案发时,仍有不知情的谷城市民以为,这家山寨“大润发”就是康成公司的下设门店。除此之外,该超市所属的公司名称也赫然写着大润发三个字。
2018年4月10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变更了企业名称,并于当年8月被法院强制执行扣划赔偿款及诉讼费用。本以为案件就此尘埃落定,谁知三年后,风波再起。
2020年12月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来到被告所经营的超市,再次对该超市外观和超市内状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实时进行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
原告取证照片显示,在被告所经营超市的店面招牌、停车区指示牌、超市内装潢、商品标签、购物车、购物篮、购物袋、微信支付凭证等多处,仍然使用了“大润发”字样。康成公司再次踏上了打假之路。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前一判决生效时间距原告再次发现侵权行为之日长达两年半,在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大润发”文字标识,该行为属于重复侵权行为,被告再次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具有明显的继续侵权的故意。
本案中,被诉的两次侵权行为时间跨度长达三年半,被告重复侵权且经营规模大、侵权时间长,属于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符合“故意+情节严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单个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作为填平性赔偿数额,以此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被告过错及侵权情节比较严重等因素,判定被告按照1.5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谷城公司上诉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法院提醒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是信誉的载体
对于商标类案件
坚持厘清权利边界
严厉惩处
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本文来源 | 综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极目新闻、湖北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