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发生一起令人不齿的强奸案。男子秦某与女子杨某的丈夫,是同事关系,都在一家工厂上班,并且同住在厂里安排宿舍里。有天秦某在下班回宿舍,经过公共冲凉房时,发现杨某正在洗澡。
秦某察看周围无人后,遂通过门缝偷看杨某洗澡,并用手机偷录视频。两天后,秦某又用同样的方式,偷看并用手机录下杨某洗澡的视频。
随后秦某便想尽办法,申请添加杨某的微信好友,秦某想干嘛呢?原来秦某想通过手机录下来的视频,威胁杨某与其到宾馆开房,发生关系,并扬言如果杨某不顺从,就会将视频发给其丈夫。杨某基于害怕的心理,决定屈从秦某的要求。
秦某到宾馆开好房间后,便通知杨某前来。杨某在前往宾馆的路上,经过思想挣扎过后,最终选择了报警。
警方接警随后将还在宾馆房间,等待杨某到来的秦某,抓获归案。(案例来源:四川宜宾中院)
真的是厚颜无耻!同事的妻子,都敢惦记,可见秦某的为人,是有多么的卑劣!相信这件事情以后,秦某不仅会丢掉工作,还会因此而失去很多朋友!毕竟“朋友妻不可欺”!
其实秦某偷拍杨某洗澡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即便秦某不以视频为要挟,威胁杨某与其开房,仍然可以拘留处罚,而且两次偷拍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将从重处罚。
但由于秦某在违法之后,又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其“犯罪行为已经将其违法行为”吸收了,故只追究其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秦某通过以“视频”为要挟,胁迫杨某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应对其处以有期徒刑3-10年的处罚。但鉴于其认罪认罚,且系犯罪未遂的,故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秦某不服,以应认定系犯罪预备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改判。
那么本案秦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呢?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还是想实施犯罪行为,只是由于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处于“欲而不能”的情形。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其为了实施犯罪意图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两者之间的相似点在于,都是未实现犯罪意图的。
两者之间的处罚区别是,犯罪未遂可减少基准量刑的40%以下;而犯罪预备则可减少基准量刑的60%以下。
看到这里,或许大家就知道,为什么本案秦某要以系犯罪预备为由上诉了,因为两者之间,可减少处罚的差距最高可达20%。
本案中,秦某以发视频给杨某丈夫为要挟,
胁迫杨某答应与其发生关系后,在宾馆开房并做好准备的一系列行为,均是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
杨某在去宾馆的路上,已经报警,警察到达宾馆即将秦某抓获。二人之间,尚无身体接触,杨某虽受威胁但并未遭到控制,其性自主权尚未遭受到紧迫危险,因此秦某的上述行为,不能认为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只属为了犯罪制造条件,故属犯罪预备的。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决定对秦某,再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其实杨某最后时刻报警,是正确的选择。因为胁迫只有一次和无数次之分,也只有果断报警,才能避免再次被胁迫事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