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綦江区政府公布《G75兰海高速公路綦江东溪“8·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8月1日16时58分许,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渝AG0***大型普通客车在G75兰海高速公路重庆段綦江区境内下行1072km+550m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13.41万元。
经调查认定,G75兰海高速公路綦江东溪“8·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驾驶员疲劳驾驶、疏忽大意、超速行驶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G75兰海高速公路綦江东溪“8·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原重庆汽车运输集团綦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渝运集团綦江分公司),系事故客车所属单位。
经调查确认,该公司运输经营资格合法有效。
(二)事故车辆情况
1. 渝AG0***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渝运集团綦江分公司。
近三年,该车共有2条交通违法记录,均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已经处置完毕。
2. 贵CZ6***轻型栏板货车,登记所有人:娄*勤。
近三年,该车共有4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乘客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2条、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1条、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1条,已经处置完毕。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 渝AG0***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李*成,男,37岁,身份证号:500222**********78,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大榜村*组*号,准驾车型:A1D,档案编号:5001*******2,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8月25日,驾驶证有效期止:2025年8月25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在本次事故中未受伤。
2. 贵CZ6***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娄*勤,女,46岁,身份证号:522122**********29,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狮溪镇殷家坝村*号,准驾车型:C1D,档案编号:520*******30,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5月2日,驾驶证有效期止:2025年5月7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日16时58分许, 李*成驾驶渝运集团綦江分公司渝AG0***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G75兰海高速(重庆段)綦江区境内下行1072km+550m处时,碰撞同车道前方突然停驶的由娄*勤驾驶的贵CZ6***轻型栏板货车,造成贵CZ6***轻型栏板货车乘车人杨*富当场死亡、驾驶员娄*勤受伤及两车受损。
图1 事故现场全景图
图2 渝AG0***大型普通客车事故现场图
图3 贵CZ6***轻型栏板货车事故现场图
(六)事故现场情况
1. 道路及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75兰海高速(重庆段)綦江境内下行1072公里550米,往贵州方向,道路线型平直,缓下坡,后方1072km+200m处有门架固定测速,道路呈南北走向,南为贵州方向,北为重庆方向。道路为三车道,分为第一行车道(宽3.75米)、第二行车道(宽3.75米)、应急车道(宽2.80米),道路可通行宽度10.30米,路段限速80km/h。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左侧为中央隔离护栏,绿化带;右侧依次是W型双波护栏,排水沟、边坡。
图4 事故道路概览图
2. 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以道路右侧护栏为基准线,以G75兰海高速(重庆段)綦江区境内下行方向1072km+500m公里桩为基准点。渝AG0***大型普通客车车头前部凹陷,距地面高度1.4米,长度为2.40米,深度为0.45米。停驶于行车道与应急停车道上,车头右侧轮胎距基准点149.4米,距基准线1.90米,车尾右侧轮胎距基准点145米,距基准线2.00米。贵CZ6***轻型拦板货车货箱弯曲变形,车厢门全部脱落,货箱与车头连接处触地,车辆呈40°斜停于超车道与行车道之间,前轮向左偏30°左右,副驾驶车门呈打开状态。车头右侧前轮距基准点99.2米,距基准线4.40米。车辆右后轮距基准点97.4米,距基准线7.40米。车辆档位位于空档位,手刹呈拉起状态。
图5 事发现场勘测图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死者基本情况。
杨*富,男,40岁,汉族,身份证号:522122**********19,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尧龙山镇酒店村大塘窝组*号,贵CZ6***轻型栏板货车乘坐人,事发时乘坐副驾驶位,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 伤者基本情况。
娄*勤,女,46岁,汉族,身份证号:522122**********29,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狮溪镇殷家坝村*号,贵CZ6***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3. 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1]]统计,杨*富死亡赔偿金约105.35万元、娄*勤医疗费约2.78万元、渝AG0***大型普通客车维修费约2.18万元、贵CZ6***轻型栏板货车维修费约3.1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113.41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李*成驾驶渝AG0***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G75兰海高速(重庆段)綦江区境内下行1072km+550m处时,碰撞同车道前方突然停驶的贵CZ6***轻型栏板货车,造成贵CZ6***轻型栏板货车乘车人杨*富当场死亡、驾驶员娄*勤受伤及两车受损。
(一)直接原因分析
娄*勤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突然停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李*成因天气炎热出现疲劳驾驶车辆、疏忽大意、超速行驶,未及时发现前面停驶车辆,并采取刹车避让等措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询问等资料分析,本次事故可以排除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环境以及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驾驶员李*成安全意识不强,出现疲劳驾驶时未及时停车休息,造成其注意力不集中,不按道路限速驾驶车辆,未及时发现前车突然停驶异常情况。
五、有关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责任人员
李*成,渝AG0***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綦江区公安局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李*成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当前,区公安局已侦查终结,已移送区检察院。
(二)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1. 渝运集团綦江分公司。经查,该单位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了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开展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风险分析管控、隐患排查治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等工作。未发现其存在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渝运集团綦江分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2. 区交通运输委、重庆交巡警总队高五支綦江大队已经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上述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
G75兰海高速公路綦江东溪“8·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1月16日
(信息来源:重庆市綦江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