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虚拟货币,银行卡冻结止付过,再交易就会被公安机关抓吗?

行摄阿晁 2024-05-15 22:07:02
交易虚拟货币,银行卡冻结止付过,再交易就会被公安机关抓吗?

“我只是之前银行卡冻结过,但是这次卖u,我是不明知对方给的是赃款,我就赚个3分差价,是正常交易,如果知道对方是洗钱的,我就不会交易了,我不构成犯罪,不认罪。但是法院最终还是依据国家反诈大数据查询的数据,你银行卡被多次冻结止付过,推定主观明知,定了帮信罪”。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来看,很多法院裁判观点,只依据你银行卡被止付或冻结过,就推定你对收到的赃款属于明知,定帮信罪或掩隐罪。

很多从事虚货拟币交易买卖USDT的个人以及otc商家,都有过收到电诈资金,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刑事司法冻结或者异地紧急止付的经历,但却不以为然,并且一些个人以及otc商家主观上认为,银行卡被冻结,最多是退当地的电诈资金就可以了,是不会涉刑事犯罪的,更会分享传授“卖u,只会冻卡,不会涉刑”的成功经验,殊不知,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司法冻结过,会导致刑事风险的增加,有些已经游走在刑事犯罪的边缘。本文讨论银行卡被冻结止付后,还能继续交易虚拟货币吗?会成为法院推定你主观明知是赃款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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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止付、司法冻结

紧急止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86号)。是指受害人意识到自己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受害人紧急止付,公安机关对相关账户的户名、账号、汇款金额和交易时间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立即进行止付操作,止付期限为自止付时点起48小时。

司法冻结:

本文讨论的司法冻结与银行风控不同,公安机关司法冻结是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进行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有些交易虚拟货币买卖USDT的,第一次收到电诈资金被公安机关司法冻结的,公安机关机关只是冻结银行卡,你去提交证据材料,也是认定你不属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进一步采取刑事拘留等措施,但并不意味着交易虚拟货币USDT只会停留在冻卡的层面,也不能得出是不会涉刑事犯罪的结论。出现一些办案单位只冻卡,是由于诸多原因冻结的,第一,有的办案单位对于虚拟货币新型案件不是很理解,第二通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核查,冻卡卡主本人名下银行卡不存在冻结的先例下,交易过程中也没有其他异常行为,有过严格审核,办案机关难以确定交易虚拟货币交易者主观上是否明知虚拟货币交易中银行卡有收到赃款的可能,但是司法实务中,如果行为人银行卡被冻结过,明知卖u会收到赃款,帮助犯罪份子洗钱,司法机关就会根据“帮信罪”、“掩隐罪”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

无论是“帮信罪”还是“掩隐罪”,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的,也就不构成犯罪,并且根据疑罪从无的精神,在对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怀疑,如果该事实对于决定被告人无罪是很重要的,通常就应该做出一个有利于被告的判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帮信罪”与“掩隐罪”存在推定规则,推定规则之一的,也就是如果行为人银行卡被冻结过,有的办案单位可能就直接推定主观明知了。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紧急止付,不属于司法冻结,但部分法院会将异地紧急止付2-3天的结果,也会作为监管部门告知的依据,推定主观明知的依据。

团队办案中

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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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其中明确规定了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明知是概括明知,只需要认识到对方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并不需要明确认识到对方所犯何罪。而推定OTC交易者主观上明知的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的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所以,继续交易收到赃款导致银行卡再次被冻结的,就会被推定监管告知后,继续交易属于主观上是明知的,适用帮信罪进行评价。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监管部门一般指网信、电信、公安等。

相关判例:陈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2023)冀8601刑初41号

基本案情:2022年初,被告人陈某开始在“欧易平台”内买卖USDT虚拟货币(泰达币)从中赚取差价,期间陈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2022年3月至4月间,陈某在“欧易平台”注册账户并绑定自己的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卡号623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浙商银行账户(卡号62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通过买卖“泰达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支付结算。经查,王某志、闫某明等多名电信诈骗被害人被骗钱款37.5万余元通过黄某清的账户转入了上述银行卡内。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团队办案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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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隐罪

“掩隐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其中明确规定了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要求主观上要对客观上转移的资金要有明确的认识,也即要对行为对象要有明知的认识,这种明确的认识建立在具有对事实层面认识可能性的基础上,如果在事实层面就不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就不存在明确的认识,而对于交易虚拟币而言,意味着要有意识到虚拟币可能会收到赃款这一事实。目前,“掩隐罪”中推定主观上明知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关于“掩隐罪”中的司法解释中没有像“帮信罪”司法解释中关于经监管部门告知后继续交易的推定明知条款,但是“掩隐罪”司法解释有个兜底条款,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那么该情形,能否能够解释成,银行卡冻结止付之后继续交易的推定明知呢?,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第(七)条的推定原则应当和上述第一至第六条的推定明知程度相当。

司法机关推定主观上“明知”,适用“掩隐罪”进行评价。

相关判例:彭某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冀09刑终450号

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11日,被告人彭某强伙同他人投资成立工作室、组织团队利用境外“欧易”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交易,伙同林某钰、吴某帆等人私下贩卖虚拟货币,使用多张银行卡进行交易,被公安机关多次止付,在明知交易款项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进行虚拟货币兑换,帮助他人转移违法所得,涉案34个银行账户被止付60次,被止付金额共计人民币3262663.61元。

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强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交易,成立工作室、组织团队利用境外网络交易平台长期从事虚拟币交易活动,使用多张银行卡进行交易,被公安机关多次止付,在明知交易款项可能是赃款的情况下仍进行虚拟货币兑换,帮助他人转移违法所得,涉案34个银行账户被止付60次,被止付金额共计3262663.61元,已查明涉诈资金15.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于情节严重。

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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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超哥提醒,司法实务中,银行卡被公安机关止付、冻结过,意味着你主观上已经明知交易虚拟货币买卖USDT会收到赃款,再继续交易的,上次止付与冻结的记录,可能会成为下次你收到赃款推定你主观明知的依据,进而构成帮信罪与掩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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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摄阿晁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