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0年敦煌莫高窟藏经洞开启的尘埃里,一卷泛黄文书揭开了盛唐婚姻的隐秘角落。这份编号为S.0343的《某氏放妻书》残卷,用端丽的楷书记录着夫妻"结缘不合,反目生怨"的分离宣言,末尾赫然落着"情愿立此休书,任从改嫁"的决绝判词。这份千年前的"离婚协议",颠覆了今人对古代女性只能"被休弃"的固有认知。
在《唐律疏议·户婚律》中,“和离"作为法定离婚形式赫然在列,明确记载"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不同于需要丈夫单方面出具的"休妻书","放妻书"需双方家长见证画押,现存敦煌文书中更有赵氏娘子自拟的离婚文书,其中"今已不和,相看如仇"的表述,展现出唐代女性在婚姻解除程序中的主动权。
唐代户籍残卷中频繁出现的"归宗女"记载,暗示着当时社会对离异女性回归本家的宽容。长安西市甚至有专为再嫁女性说合婚事的"重行媒妁",这与宋明时期强化的贞节观念形成鲜明对比。部分墓志铭显示,某些士族女子历经两段婚姻仍能获得"贤明淑德"的盖棺定论。
当然,这种相对宽松的婚姻制度植根于特定历史土壤。唐初推行均田制时,官方为保障赋税来源,通过《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等政令干预婚嫁,客观上促使社会形成务实婚恋观。丝路贸易带来的多元文化交融,或许也冲淡了中原地区固有的礼教束缚。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有限的婚姻自主权更多存在于律令框架内,且受阶层差异制约。
(本文涉及敦煌文书参考自大英图书馆藏斯坦因S.0343号卷,《唐律疏议》引文出自中华书局1983年版点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