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发票罪,利用加油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外出售获刑
何观舒:非法出售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审理法院: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22年以来,被告人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其本人及朋友办理的40余张中石化加油卡开具大量中石化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明知购票者未实际加油消费的情况下,将上述发票按照票面金额1%-1.5%的比例价格出售。经查,2022年8月4日至2023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非法出售157张中石化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2139161.46元,非法获利2673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明知彭某(另案处理)未实际在中石化加油消费,仍于2022年8月4日、8月30日先后两次共出售92张中石化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彭某,彭某再将该92张发票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后王某某将该92张发票出售给申某。上述92张发票的票面金额共计750148.28元。被告人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9110元。
2.被告人蒋某某明知何某(另案处理)未实际在中石化加油消费,仍于2022年11月4日、12月20日先后两次共计出售24张中石化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何某,何某再将该24张发票出售给张某。上述24张发票的票面金额共计608996.3元。被告人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8126元。
3.2022年10月25日,被告人蒋某某明知王某未实际在中石化加油消费,仍出售10张中石化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王某,王某再将该10张发票出售给余某某。上述10张发票的票面金额共计279320.05元。被告人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4500元。
4.被告人蒋某某明知吴某某(另案处理)未实际在中石化加油消费,仍于2023年1月5日、1月10日先后两次共出售31张中石化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吴某某,吴某某再将该31张发票出售给曾某某。上述31张发票的票面金额共计500696.83元。被告人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
2023年3月21日,被告人蒋某某经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4年5月29日,蒋某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26736元,并缴纳罚金30000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票面金额210万余元的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三、辩护意见
1.被告人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提出,出售发票时没有意识到是违法犯罪行为。
2.辩护人提出:
(1)尊重被告人蒋某某对事实部分的意见;
(2)从犯罪特征来说,蒋某某的行为违反刑法规定,但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应受刑事惩罚;
(3)根据刑法原则,蒋某某的行为违反刑法规定,但不应给予刑事处罚;
(4)非法出售发票罪规定在危害税收征管章节,现实社会中有人巨额逃税都没受到刑事处罚,蒋某某的行为也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5)请求对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蒋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请求对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根据蒋某某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参考类案判决,其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五、相关规定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六款的规定,非法出售发票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为:(1)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