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5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起终审判决,判处河南省鄢陵县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张某雨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那么,这起案件又有什么特殊之处呢?
原来,这次判决是二审裁定,也就是终审裁定。被告人张某雨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提起了上诉,希望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
其次,通过进一步了解,客户经理张某雨是2023年9月14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的,但是贷款320万元的发放时间却在2014年5月至11月,中间跨度将近十年时间。另外,张某雨在2014年底就请了病假,原贷款由其同事丁某功负责管理。
并且,丁某功在2015年11月30日和2016年11月30日,再次发放贷款375万元和424万元,都是用于偿还上一笔贷款的本息。也就是说,375万元是偿还320万元的贷款本息,424万元是偿还375万元的贷款本息。
很明显,这就是银行俗称的转贷,而且是典型的“借新还旧”。
根据银行惯例,一笔贷款移交后,特别是转了贷,原客户经理就基本没有什么责任了。因为转贷之后,原借款合同已经终止,借贷关系也就不存在了。新贷款是接手后的客户经理办理的,他同样要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如果不符合放款条件,贷款是不能发放的。
这么说来,被告人张某雨似乎有点冤,毕竟原贷款已经转贷了两次,张某雨手上发放的贷款早就偿还了,原来的借贷关系早已灭失。
但为什么二审法院会维持原判,驳回被告人张某雨的上诉呢?我们回过头来看看,什么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银行员工涉案人数最多的一项罪名。银行的贷款资金只要出现逾期不良,经办的客户经理都会被问责,银行的资产保全部和法律合规部联合起来,对这笔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如果不良贷款的金额特别巨大,管户经理有明显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银行会向公安部门报案处理。
由此看来,被告人张某雨应该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作为证据,被法院办案人员掌握了。即使是张某雨病休移交了贷款,并且转贷了两次,还是被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关于这个案件,您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