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系统是司法改革的最后一公里

刘哲说法 2024-11-11 09:58:57

办案系统其实是一套活的法律,其决定着案件的类型、流程、文书格式以及办案人的权限和职责,是诉讼法律和规则在实践中的具体执行方式。因为刚性,所以强制。

办案系统也是一套司法运行机制,所有的机构、组织、人员都是通过其权限划分、有机搭配、轮案分案而产生关联和运转。虽然虚拟,更加实际。

如果说电子商务几乎逐渐演化为商务本身。那近十几年来信息化对司法机关的不断渗入、融合,信息化的组织方式几乎也成为司法机关的组织方式本身。这一趋势在未来只能不断加强。

正因此,我们探讨办案系统的完善,几乎就是在讨论司法改革或者司法体制本身。

只有通过信息化才能打通司法改革的最后一公里,才能使司法改革真正落地,因为它就是司法体制运行本身,司法运行方式正在算法化,在整个世界都在算法的过程中,这也没有什么特别。

当然人对司法的实质判断还很难被算法化,比如对案件的审查、出庭公诉和庭审工作,这些涉及到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需要人的综合判断,目前人工智能还远远无法实现。

但是所有与流程相关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方式都可能逐步算法化。也就是说算法解决的是过程问题,算法目前还不能解决实质问题。

所谓算法也就是信息化规则的语言,也自有其逻辑,体现的是一种互联网思维而不是行政化体制的投影,更不是机械化管理,否则就会消解掉现有的司法改革成果。

理念很先进、制度有创新,但是真正运行的信息化程序流程因为其隐于幕后的底层算法,因为其琐碎、具体、技术化,很难为决策层所关注和理解,就算及时了解也很难据此得窥全豹。就像大家诟病滴滴、百度的问题,其实只是算法产生的结果,但很难了解其算法本身和算法产生问题的根源。

算法其实只是一种思维工具,就如同机械可以扩大人力不及的范围,算法可以扩展精力不及的范围,按照既定的程序无休无止的运转、统计、链接产生了庞大无边的虚拟网络和海量的数据,算法本身没有独立的价值观,算法是人的价值观的反映。算法的实际效果,实际上是决策层、设计层和编写层三个层面完成的,就像城市建设中规划、设计与施工三个层面的关系,但是不同的是系统的问题更加隐蔽,不像建筑结构那样直观可见,也不会轰然崩塌,但是它会不断影响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会蚕食有限的办案精力,压制创造性的思维。这其中设计层面是承上启下最为关键的环节,能够将决策意图完整实现,还是新瓶装上旧酒,很容易隐技术于无形,短期难以察觉,长期又积重难返。由于系统建设与城市建设一样,都有一个既成性问题,即使错了,短期内很难改变,纠错成本太高,只能将就,正因此设计的科学性应该在建设之初就予以充分的研究。具体有三点思路:

一、结构性

办案系统是服务办案还是服务管理,这是一个办案系统的结构性问题。更为根本问题是管理到底是为了管理而管理,还是为了办案而管理,这就是系统设计背后的价值观。

办案与管理很多时候并不矛盾,管理是为了更好的办案,确保办案质量。但是如果以管理的名义,一味增加案卡、文书和流程数量,没有充分考虑不同流程的不同特点,设置一些不尽合理的提示程序,对于一些应该保障办案需求流转程序不进行设置,那这样的管理职能将僵化的。

以案卡为例,有必填项和非必填项,非必填项也就是可以填可以不填,大量的非必填项存在有的填写有的不填写的问题,那样统计的结果必然是不准确的。而且设置了再多的非必填项也无法满足不断更新的工作需求,到头来还是想查的查不到。

与其如此,为什么不能在适当扩充必填项,保障基础数据需求之上,从根本废除非必填项,而代之以在全文本上进行模糊查询,并优化高级查询功能,就像知网或者搜索引擎一样,可以满足多样化的查询需求,同时极大降低机械性的办案负担。

再比如,案件流程的设置上,目前公诉领域有二十多个办案流程,审查逮捕领域也有十多个办案流程,每一个流程就是所谓的一类案件,这些案件很多时候只是办案整个环节的一个片段,但是只要有一个流程,就要受理、办理,撰写不少的文书和案卡,当然也有相应的归档。

如果能够根据捕诉一体等检察改革的新要求,对这些流程进行大量的合并精简,会减少相当一部分重复的工作负担,又可以减少不少的工作量,比如整合审查报告和告权文书。

当然也还涉及到文书格式、案号、文号和归档要求的配套性衔接,从这些衔接内容来看,对系统的简化将产生办案工作全流程的简化作用。

做减法、给办案人员减负应当成为办案系统完善的基本理念,这些丝毫不会减弱管理,而由机械化的管理方式转变为人性化管理,通过加强大数据和信息化的方式,提升管理的水平,让办案人员少打字,让系统多算数,将有限的办案精力节约下来,对办案实质问题多思考,将办案质量和效果提高到更高水准。输出高质量的检察产品才是管理追求的终极目标。

二、开放性

作为办案系统当然具有一定的系统性,这是信息化天然的基因。但是如果缺乏开放的思维,那就只是现实管理的信息化投影,无非是把现实的办案流程简单的搬到了网上,只是简单的实现了无纸化,这不是信息化的真正意义。

信息化的真正意义是用互联网的思维转变管理的模式,扩展管理的边界,通过大数据提升管理的层次,隐于无形但又无孔不入;实现信息的交互、互联和共享,通过互联互通实现信息价值升级,通过数据的纽带扩展人的链接,通过激励机制实现可持续的经验累积,通过相互砥砺、分享促进办案能力的普遍提升;减少机械性劳动负荷,将精力真正引向更加创造性的办案实践,全面提升办案质效。

有些地区已经开始尝试,公检法的信息互联互通,可以实现电子卷宗的流转,这目前是一个趋势,即通过信息化将整个诉讼流程整合起来,实现案件与案件的链接。

但这基本是PC端的阶段,满足了案头工作的需要。但是现实工作中,很多司法人员都需要走出去,需要移动中处理案件工作,尤其是是侦查人员更是如此。除了案件与案件的链接之外,在移动互联网的时代,人与人之间的互联更加重要。

比如北京市房山区院就设计了一款检警APP,尝试将当地的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链接起来。侦查人员渴望获得更为周到、细致、全面的法律指导,检察官需要更为具体、可行、个别化的证据指引,两者可谓一拍即合,只是缺少一个多边交流的平台。

很多年轻的检察官和侦查人员都面临人脉有限的尴尬局面,而且由于日常任务繁重,很多侦查人员和检察官的行踪具有不确定性、时间被碎片化,有必要将这些资源通过移动信息技术加以整合,形成检警合作的移动客户端,形成微观的交互平台。

可以向陌生的、不特定的同行求教,形成检检、检警、警警多维度的互动,扩展每一个检察官和侦查人员在业务领域的接触面,自发形成若干业务研究沟通的群落,从行政命令性的管理模式向自发沟通合作的自组织模式转变。

在这个日益热络的检警交互平台上,官方也可以及时发布重要的案例参考、规范意见、业务知识点以及培训视频供每个检察官和侦查人员自愿学习,每一个检察官和侦查人员也可以将自己掌握的知识向同行进行分享,通过某种积分等激励机制对分享和交流行为予以适当鼓励(而不是强制),可以更好调动基层干警的参与热情。

至于安全性的问题可以通过有效的身份识别等予以解决。检警APP将打通检警系统日常沟通渠道,实现检警个体之间跨地域、跨领域、跨类别的双边或多边深度交往。

利用碎片时间,搭建专业互动问答社区,发挥检察官和侦查人员不同领域和知识结构的比较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将官方发布与干警个性互动相结合,实现检警资源的深度整合,以小合作为大合作奠定接触,通过潜移默化的整合,检警理念才能达到深度融合,证据标准、法律观念的认识才能生根发芽,从微观到宏观真正做强大控方。

这样就是办案系统不再是案件处理的封闭性平台,不仅将案件与案件链接起来,还成为司法人员互联的平台,通过相互交流具体而微观地传递了办案标准,提升了办案能力,不仅是通过案件的流转传递法治信号,还通过司法人员的人际交流,统一了司法观念。

三、成长性

办案系统是一个基础性工程,应该着眼于长远,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和工作需要不断完善是一项常态化的工作。

但以往的修改完善,往往是一种行政化的工作方式,四级院逐级上报,最终能够获得需要修改的建议必然有一个逐渐衰减的过程。

由于修改的行政成本过高,修改完善的几率不大,很多办案人员也就选择了忍耐和等待,提出了合理化建议的积极性也必然受到影响。

而系统修改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性的工作,应该形成一种专业化的组织方式,比如就叫办案系统完善委员会,全国可以在检察业务专家、各类优秀检察官中选择100名作为第一批的委员。

只要修改建议获得完善委员会半数人员同意的,就可以由高检院办案系统的主管部门启动办案系统的修改前置程序,即形成正式修改方案征求相关业务厅同意,待同意之后就可以正式启动修改。实现了办案系统的修改完善机制的扁平化,将真正有价值的完善需求直达最高层,并能够得到专业性的审查判断。

这些完善委员会的委员本身就是检察业务的专家,本身也是修改最好的完善者,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会要求每个委员每年至少提出了一个获得通过的合理化建议,确保其积极履职。如果委员不能完成任务应该有一个人才的自动替补机制,使系统修改权始终掌握在最优秀也最有意愿的人手中。

对此,可以借鉴吸收目前的检答网和北京市院的出庭能力培养平台的工作方式,将那些积极在系统上分享积累经验,获得积分排名靠前的检察人员递补。这是系统一种自我进化的机制,能够及时地、源源不断地满足办案一线的需求,根据需求不断完善,从而延续系统生命力。

在系统进化的同时,使用系统的办案人员也可以通过一系列激励机制实现能力的迭代进化,从而实现整个检察机关办案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

以出庭能力培养平台为例,该系统集出庭信息采集发布、出庭观摩预约、出庭情况网上点评、出庭问题和经验汇总、出庭经验值排名、出庭大数据分析、优公评选分值参考等功能于一体的。

就是通过自主发布庭审信息、自我预约观摩、相互评价庭审效果、分享庭审心得、汇集出庭经验成为出庭百科,实现自发组织。

通过设立点评专家、百科编辑等角色并自动淘汰更新,打造荣誉体系激发公诉人的内在自豪感,设计信用算法确保经验值累计的真实性,实现自主管理。

通过经验值的动态排名引入竞争机制,通过设置二次评价、丰富评价维度保证评价客观公正,多维度反映个人出庭经验成长情况对出庭能力发展进程有效管理,通过线上和线下的交流实现出庭经验的深度分享,实现自我迭代,最终实现公诉人出庭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进化。

总之,就是通过信息化的方式打造一种自我激励机制,增强公诉人的竞争意识,促进检察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并创造一种更加公平广泛的人才发现机制。

就像检答网一样,这是办案系统发展的另一种维度,信息化不仅是代替人更是鞭策人,这是一种能力驱动型的信息化系统。

上线一年半,在出庭能力培养信息化平台上,全市共发布观摩庭三千余场,上万人次预约旁听,发布出庭百科三千六百余条。在系统上线前,全市每年只能举行一百场左右,出庭能力培养信息化平台上线后,已经实现了量级上的飞跃,每年达到两千场的规模,即全部出庭案件的十分之一左右。

出观摩庭、旁听观摩庭已经由个别化向日常化转变。这主要是通过大数据的方式颠覆了传统的出庭能力培养模式,极大地降低了组织观摩庭以及旁听预约的成本实现。

通过检答网解答疑难问题、撰写案例,通过出庭能力培养平台出庭、观摩、撰写出庭百科,办案经验自然得以积累,并以积分、排名的方式衡量经验增长程度,形成一种良性进行竞争机制,激发办案人员的荣誉感,调动提升办案能力的热情使办案系统不仅成为简单的办案工具,还使其成为能力提升的工具,甚至通过互联互通成为公检法共同能力提升的平台,近而形成一种更加公平广泛的人才培养发现的工作机制。

办案系统不仅是活的办案规则,也是一种生态,需要保有开放、包容的心态,实现从案件到人再到系统的自我进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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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说法

简介: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