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年,患者由于进行脾脏切除手术而住院,在此期间接受了输血治疗。然而多年后的 2019 年,患者却因 “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虽经治疗却最终无效去世。随后,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这起案件的跨度长达 26 年之久,其中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输血与丙肝感染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能够成立。
在跨度长达 26 年的漫长历程中,责任的认定充满了复杂性与挑战性。
1993 年 3 月,患者在被告医院接受了脾脏切除术,手术过程中进行了输血操作。此后,时间悄然流逝,岁月的车轮滚滚向前。
直到 2018 年 6 月,患者因腹部不适以及呕血等症状再次住院。起初被初步诊断为急性消化道出血,而后经过进一步的检查,确诊为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期。在进行了食管静脉曲张套扎术之后,患者病情有所好转并出院。
然而,命运似乎并未就此放过患者。同年 11 月,患者再度因身体不适入院,这一次被明确诊断为慢性丙肝。此后,患者的病情陷入了不断恶化的困境,多次因病情的反复和加重而住院治疗。
最终,在 2019 年 10 月,患者不幸不治身亡。
患者家属认为,在 1993 年那次输血是导致患者感染丙肝的唯一途径。认为正是医院当时的输血操作给患者带来了这场后来致命的疾病。
医院方面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并进行了辩称。医院指出,丙肝的传播途径具有多样性,不仅仅局限于输血这一种方式,像体液传播、母婴传播以及性传播等都是可能的传播途径。所以,他们认为不能仅仅因为患者曾经在医院输过血,就直接认定输血与丙肝感染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患者在其他生活场景中通过其他途径感染丙肝的可能性。
双方就此问题陷入了激烈的争辩之中,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鉴定机构面对此案,深感其难度超出了自身的技术水平,以至于无法给出一个明确清晰的结论。这一情况无疑给医院的辩护工作增添了极大的困难,使得医院在案件审理中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
最终,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认定。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成功排除了家族和母婴传播这两种可能导致患者感染丙肝的途径。而医院方面,既无法证明当年用于输血的血液是完全合格的,也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输血行为与患者感染丙肝之间没有任何关联。
基于高度可能性原则,法院经过审慎的考量和判断,推定输血行为与患者的感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医院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要求医院向患者家属赔偿 151 万元。
因果关系的认定
从时间跨度的维度来审视这起案件,自 1993 年的输血操作直至 2018 年确诊为 “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这中间竟然长达 26 年的时间间隔。如此漫长的岁月流转,无疑为直接证明输血与丙肝之间的因果关系构筑了一道几乎难以逾越的障碍。
在这漫长的时间长河中,患者的生活经历了诸多变化。其身体状况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要精准地追溯和确定单一事件(即输血)与疾病发生之间的直接关联变得异常艰难。各种潜在的干扰因素在这 26 年间纷纷涌现,可能包括患者后续的生活环境、饮食习惯、其他疾病的影响以及可能接触到的各种病原体等。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得因果关系的脉络变得模糊不清,难以梳理。
而从医学证据的角度进行分析,这更是一项充满挑战的任务。要准确评估输血是否为丙肝的感染源,必须依赖深厚的医学专业知识以及确凿的证据来综合考量丙肝病毒的诸多特性。
丙肝病毒的潜伏期具有不确定性,可长可短,虽然存在一定的潜伏期范围,但像这样长达 26 年的时间跨度确实极为罕见。这就需要医学专家们深入研究病毒在人体内的潜伏机制、可能的变异情况以及在不同个体中的表现差异等。
同时,还需要详细了解患者在这 26 年间的健康状况、医疗记录、生活行为等各个方面的信息,以排除其他可能的感染途径和因素。例如,要仔细甄别患者是否有过可能导致体液传播的行为,如不安全的注射、纹身、与丙肝患者密切的生活接触等;是否存在性传播的风险因素,包括伴侣的健康状况、性行为的安全性等;以及母婴传播方面,尽管原告方已排除家族和母婴传播的可能性,但仍需严谨核实相关信息,确保结论的准确性。
此外,还需对疾病的进展速度进行科学评估,了解丙肝从感染初期到发展为肝硬化失代偿期的一般病程和特殊情况,以判断在该患者身上的疾病发展是否符合常规的医学认知。
为何需要医院自证清白?
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通常遵循着 “谁主张,谁举证” 这一基本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提出某种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的责任。然而,在涉及输血感染疾病的这类案例中,情况却出现了一些特殊变化,医院为何会需要 “自证清白” 呢?这背后实则涉及到了 “举证责任的转移” 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输血感染案件中,由于输血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患者在接受输血治疗后,如果出现感染疾病的情况,对于患者及其家属而言,要获取直接且确凿的证据证明是由于医院的输血操作导致感染往往非常困难。他们可能并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和相关的调查能力,难以了解输血过程中的具体环节以及血液来源等关键信息。而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输血操作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掌握着更多关于输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血液的采购渠道、检测流程、储存条件以及输血操作的规范程度等。
基于这种情况,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法律在这类案件中进行了举证责任的适当转移。要求医院承担起 “自证清白” 的责任,即医院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输血操作是符合规范的,所使用的血液是合格的,并且在整个输血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感染的过错行为。
相似案例不同判决,医生该怎么做?
1995 年患者李某也因疾病而接受了手术治疗。在手术过程中,由于病情需要进行了输血操作。
2020 年,李某在一次常规体检中被查出患有某种血液传播疾病。家属得知后,第一时间联想到了 25 年前的手术输血经历,认为李某的疾病是由当年输血导致的,于是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与前一个案例不同的是,在这起案件中,医院保存了较为完整的医疗记录,包括当年输血的详细流程记录、血液来源的相关凭证以及对血液的严格检测报告等。同时,医院通过调查发现患者李某在术后多年间有过多次在不正规诊所进行输液治疗的经历,且这些诊所的卫生条件较差,存在感染风险的可能性较大。
在法庭上,医院提供了这些有力证据,证明患者存在通过其他途径感染的可能性。最终,法院经过审慎判断,认为医院已尽到合理的举证责任,判决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