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什么开始重视出庭?

刘哲说法 2024-10-24 11:17:37

从上自下,或者从下自上也可以,隐隐然有一股重视出庭的感觉。

最近倒是也没有听说出庭出什么大事,前几年倒是有,但是自从不搞庭审直播就好多了。

当然这个好多了,到底是能力提升了好多了,还只是问题大家看不见了,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事情。

我只能说居安思危的人开始多起来,并且行动起来。

重视出庭总还是好事。

因为出庭不是一个案头工作,它是所有检察职责最特殊的工作,是检察官区别于法官和警察以及其他公务人员的标志性特征,却与律师有异曲同工之处。

我们都知道律师最有含金量、最有看头的自然也是出庭,是不是大律师,法庭上一眼就看出来了。

说话吭哧吭哧的,绝不敢称为大律师,也不会有人认。事实上,对于检察官,大家也是这么认为的。

事实上,检察官的工种很多,也不都出庭,律师又何尝不是如此。

即使一个不出庭的律师,也会钦佩那些出庭的律师,感到他们才像真正的律师。这一点,在检察口,也是一样的。

为什么呢?出庭与案头到底有什么区别,出庭凭什么就显得那么重要,好像必然要居于检律职业的中心位置?

这其实是由现代诉讼的本质特征决定的。

现代诉讼要求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庭审是整个诉讼的最重要、最核心的活动场地和纷争解决机制。

对于刑事诉讼来说,还要坚持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公开审理,法官居中裁判,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而且这一切主要是通过控辩双方两张嘴进行的,即使有再多的证据,再多的理由,都需要用语言表达出来。

即使如证据裁判原则,也不是将证据直接扔给法庭就行了,还是要进行解释说明,要说明证据证明的内容,对方还有对证据三性提出质疑,这一切都需要依靠语言。

还有很多言辞证据,需要控辩双方进行宣读,对于被告人还要进行法庭讯问,如果理想化的话,很多证人还要出庭接受法庭询问。这些都需要依赖语言。

还有关于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无论是控方的立论,对犯罪构成的证成,还是辩方对证据体系解构,也都需要语言。

对于法律适用的分析,对于常识常情常理的阐明,对于案例引用,以及采用多种方式批驳对方观点,或者对批驳的驳斥和回应,还是需要语言。

而法庭上的语言相比于庭下来说,就是不容你从容思考,不容找人代笔,不容你避而不谈,你必须在现场立即做出回应,甚至都没有时间翻找资料或者上网,甚至翻找答辩提纲也来不及。

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庭上发生的情况往往超出了答辩提纲之外,因为没有多少神人可以遇见到庭审所发生的所有情况。

在这种尴尬的情况下,你只有自己对付,从自己仅有的知识体系当中搜肠刮肚找到指引片语,甚至书到用时方恨少。在现场如果回答不上来是无比尴尬的。这也是为什么领导出庭,往往要带一名检察官一起出的原因,因为必须有一个人能回应。如果只带着一个助理,而助理又坚持不说话那就尴尬了。

也不仅仅是知识体系,还有对证据体系的掌握也必须即位娴熟,否则如果辩护人对证据进行随意引用,而你感到这个证据你好像没看过,或者压根想不起来这个证据到底是怎么回事,你显然也不能找法官要卷现查找翻阅,而且一时半会可能还翻不到,急得满头汗。而且辩护人提到的证据很可能不只一处,还往往是证据的细枝末节,如果你阅卷不细,你就会尴尬死,而且往往让法官以为你对自己的指控证据好像并不是很有底气,那么这个案件的前途也就堪忧了。

所以,你要是想把庭出好,你可能要反复阅卷,数十遍的观看监控录像,从而确保对证据烂熟于胸,可以对证据细节随时调用,这个时候你才可能随时回应辩护人对证据和事实的质疑。

而且可以当即,毫不犹豫的给予回应,不仅让法官,也让辩护人、被告人和现场观众了解到你对指控的证据体系是自信的,从而让人也能够感受到证据体系的可靠性。

而对证据事实、法律问题包括常识问题的随时回应,考验的真是日常功力,包括对证据体系的审查和建构能力,这是一点也装不了假的。

如果证据体系真的有硬伤,光靠一张嘴也是堵不上的,显然这需要我们在审前做大量的工作,确保证据体系的完备性和可靠性。

不仅是要准备好现实的证据,还要对自己的证据体系非常熟悉了解,可以把话讲出来,让法官和公众第一时间了解到,并能够感受到,你是正义在握的,

这就需要我们在审查和提前介入时下苦功夫。

而对于庭审所需要的一切实体的、程序的、专业的、常识性的知识,这种信手拈来的灵活掌握,全在于平时的日积月累,不仅在于读,也在于写,要能够把外在的知识体系,融化为自己内在的知识体系,从而可以成为随时调用的知识。

只有做到这些,而且再加上千百次的出庭磨练,从知识体系、证据体系到身经百战、处变不惊的心理素质,这样才能把庭开好。

可以说能够把庭真正开好,干其他任何岗位的活都能够干好了,但把其他活干好,却不能马上干得了出庭的活,这是需要长期主义的训练的,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综合性能力。

我们现在之所以重视出庭,就是我们现在开始在重视那些真正的法律职业能力,我们在重视那些真能力。

那些能够影响检察机关公信力和形象的至关重要的能力。

我们在意的是这种真正的本领,我们现在需要的是这种真正本领。

我们看到了这种真本领的价值,因为我们在追求真实的质效和质效真实的提高。

重视出庭只是一个信号。

而且出庭能力具有极强的通用性,这种对证据体系的建构、对知识体系的建构,这种临场应变能力和即席表达能力,在任何一个其他岗位都可以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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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说法

简介: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