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申波 文/摄)12月5日,网格员董千在自己的网格群里,向西部丽景小区10号楼和11号楼相关住户发出通告,两台“专治”高空抛物的高清朝天摄像头已经安装到位,今后请检点自己的行为,杜绝高空抛物。此事立即引起广大居民的关注,大家纷纷在网格群中发言,表示称赞和欢迎。
此事要从几个月来较为频繁发生的高空抛物说起。沙沟社区网格员董千介绍,她所负责的网格,西部丽景小区的10号楼和11号楼,时不时有居民反映遭遇高空抛物。几次实地查看,董千发现居民反映属实,从高空抛下的物品有软有硬,有大有小。无论何种材质,从高层建筑抛下,均可能对地面的行人造成严重威胁。然而,由于高空抛物具有瞬时性和隐蔽性,给取证和追责带来了极大困难。几次实地查看,董千都是发现高空抛下的物品,但无法锁定责任人。为此,她几次在网格群中发出提示,居民要坚决杜绝高空抛物,防止引发严重后果。但是,该情况并未彻底消失。
对于小区一些居民的高空抛物行为,不仅社区关注,物业同样关注。为彻底杜绝该行为,抑或在高空抛物发生后能确定责任人,社区与物业经充分沟通,决定实施科技干预,由小区物业引入智能监控设备,安装高清朝天摄像头,对10号楼和11号楼进行24小时无死角监控。经过施工在10号楼的东北方向和11号楼的西北方向,两台朝天监控摄像头近日上岗,它可以全天候高清摄像,出现高空抛物,可清晰显示抛出位置。
“发生高空抛物情况,我们可根据摄像头直接判定是哪户人家,不仅减少因高空抛物引发的纠纷和矛盾,更大大提升了小区安全水平。”小区物业负责人表示。
对此,小区居民们纷纷在微信群里发言,称赞社区和物业的做法,也正告那些不自觉、无安全意识的人,要注意自己的行为,更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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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