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注意到了相关信息,正在核查,将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进一步处理。”今年2月22日凌晨,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小伙张敏与其女友张某麟、高某在安源区吃夜宵,邻桌男子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湘东分局公职人员张波因见高某长得漂亮就上前骚扰高某并要求其陪他喝酒,高某不满张波的骚扰,骂了张波一句“傻逼”,张敏上前劝说张波不要跟高某计较。随后,张波伙同朋友杨某伟对张敏的头部和脸部进行殴打。经鉴定,张敏伤情为轻微伤。警方对两名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十天,两人至今没有赔礼道歉和赔偿民事损失。参与打人的杨某伟,曾在2010年1月因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叶律说法】
无法无天!公职人员酒后调戏年轻女孩,竟然还伙同劳改犯殴打好心劝说的小伙,实在是品行恶劣,应该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张波殴打他人,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
故意伤害中殴打他人的行为动机一般来说具有一定原因,或基于对他人的打击报复,或基于嫉妒,或基于其他原因,不是无缘无故地打人,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行为人的心态是以故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受伤或者受伤为目的的。袭击对象是特定的人员。
寻衅滋事的行为动机原因力很弱,一般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显示威风、随心所欲殴打他人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或者其他不健康心理需要等。袭击对象具有任意性,是不特定的人员。
就本案而言,被害人与施暴者张波素不相识,张波趁着酒劲撒泼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
那么张波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呢?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由于张波的寻衅滋事行为导致一人轻微伤,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因此张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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